發放社保補貼不能免除用人單位辦理社保義務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3-07-24 08:13:00 瀏覽量:
發放社保補貼不能免除用人單位辦理社保義務(郝某訴江蘇某物業公司合肥分公司補辦社會保險案)
【案情簡介】
郝某于2011年5月進入江蘇某物業公司合肥分公司擔任項目經理職位,雙方簽訂目標責任狀約定年薪10萬元,而之后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基本工資為2000元,工作時間按標準工時工作制。工作期間,江蘇某物業公司合肥分公司未給原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2012年4月,雙方發生爭議,郝某離職并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工資等。江蘇某物業公司合肥分公司則認為雙方口頭約定不辦理社會保險,由公司每月支付原告500元社保補貼,總計已支付5000元。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系,江蘇某物業公司合肥分公司為郝某補辦用工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并支付郝某未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等。此案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點評】
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強制性義務,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勞動者的長遠利益。而對于勞動者來說,辦理社會保險也不僅是其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同樣也是一種法定義務。因此,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積極主動地參加社會保險,不能為了眼前利益而放棄了社保的長期保障。本案中用人單位以發放“社保補貼”的形式來規避其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用工責任,但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是不可推卸之法律責任,并不能因用人單位支付了所謂“社保補貼”而免除。作為用人單位,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承擔自己應盡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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