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通過確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以達到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目的,不料卻遭遇反訴,最終主張不成反“蝕把米”。近日,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請求確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糾紛案,判決原告向被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61494元。
2012年2月,原告重慶典臺硫精砂有限公司將廠區內修建蓄水池和抽水房的工程承包給不具施工資質的個人岳某。岳某邀約陳某等參與施工,典臺公司與陳某等議定了工價。2012年2月26日,陳某在施工時不幸被典臺公司租賃鏟車推出的石頭砸傷。當日,陳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典臺公司支付了住院費14969.5元。
2013年3月3日,南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典臺公司為用人單位作出工傷決定書,認定陳某受傷屬工傷性質,雙方未提出異議。2013年9月1日,南川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陳某為九級傷殘。2013年12月23日,南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解除典臺公司與陳某勞動合同關系,由典臺公司向陳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61494元。典臺公司不服裁定訴至法院。
法庭審理中,原告典臺公司稱,被告陳某冒充其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工傷認定書作出仲裁裁決書,屬于主體資格認定錯誤,其法律效力應不予認可,據此請求確認原、被告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隨后,典臺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不需向陳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陳某在訴訟中提出反訴,要求按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定,由典臺公司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61494元。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是原告是否應當向被告承擔工傷用工主體責任的問題。被告陳某此次受傷已經勞動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原告典臺公司未就該工傷認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認定已經生效。工傷認定是以原告為用人單位,仲裁委根據生效的工傷認定裁決由原告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不屬于確定主體資格錯誤的情形。綜上,原告典臺公司應當按照工傷認定向被告陳某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來源:法制日報,www.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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