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因自身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得主張雙倍工資
【裁決要旨】作為公司的人事主管,應當按照公司的要求為自己及其他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在不履行相應職責后,又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主張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案情概要】2012年5月11日,周某簽署某廣告公司的《員工登記表》后于5月14日起開始工作,主要從事人事管理工作。6月1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將勞動合同文本在QQ上傳送給周某,讓其辦理為新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事項。2012年11月21日,勞動監察機構來公司核查用工資料,公司讓周某整理相關資料用于檢查,發現資料中沒有周某自己的勞動合同。公司讓周某簽訂勞動合同,但周某拖延簽訂。公司表示如果周某不肯簽,將無法繼續與其維持用工關系。同日,周某離職。因雙方對退工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周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廣告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法院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將勞動合同文本在QQ上傳送給周某,讓其為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說明該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愿明確,而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周某的工作職責之一,其不為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不能歸責于公司,故法院未支持周某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主張。
【法官點評】作為公司負責人事管理的職工,負有代表公司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職責。在公司已明確發出為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指令后,其不與自己簽訂,事后又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來主張雙倍工資,是不會獲得支持的。因為其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3條關于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勞動合同法》關于支付雙倍工資請求權成立的構成要件之一,是須用人單位在主觀上有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故意。在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將其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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