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應當返還用人單位財物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4-05-14 09:23:00 瀏覽量:
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應當返還用人單位財物
【裁決要旨】勞動者基于履行勞動合同而占有用人單位財物,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后,應當主動將財物返還。
【案情概要】楊某于2006年1月至某船舶配件廠工作,雙方最后一期勞動合同自2012年2月5日起至2013年2月5日。配件廠安排楊某在防火小組從事防火門制作工作。2007年,配件廠組織和聘請技術人員開發新產品防火門,編制了防火門生產職業指導書一本,繪制了防火門圖紙一份。2012年2月18日,配件廠為了ISO質量認證年審的需要,由生產科科長劉某讓楊某在文件移交記錄表“防火門職業指導書一份、圖紙一份”一欄中補簽了姓名,并交由其保管。2012年2月9日,楊某因工傷保險待遇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012年3月1日,雙方在仲裁機構的主持下達成協議,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全部終結。之后,配件廠發現楊某離開單位時未將防火門職業指導書和防火門圖紙歸還,多次索要未果后,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楊某歸還。法院認為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妥善保管所占有的用人單位的財物,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應當主動將財物返還,遂判決支持配件廠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勞動者基于履行勞動合同而占有用人單位財物,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后,用人單位既可以基于勞動合同即要求勞動者履行后合同義務而要求勞動者返還,也可以基于侵權法律關系主張勞動者返還。由于存在兩種請求權競合,用人單位可擇一行使,選擇基于勞動合同要求返還財物的,雙方之間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選擇以侵權作為請求權基礎的,雙方之間的糾紛為侵權糾紛,用人單位可直接起訴至法院。無論用人單位選擇何種爭議解決方式,勞動者都負有將用人單位財物返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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