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將車輛掛靠在一家汽車服務公司后,自行招聘駕駛員營運,但車主并未以掛靠公司名義經營,掛靠公司也未對駕駛員進行管理,駕駛員與掛靠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駕駛員與掛靠公司并不存在勞動關系。
【案情】
2014年10月,廈門路達汽車服務公司與小斌簽訂了一份《車輛掛靠合同》,雙方約定:小斌同意將其所購重型自卸車掛靠在路達公司名下,掛靠期限兩年;掛靠費為每月300元,在掛靠期間內,小斌擁有合同車輛的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若小斌在車輛經營過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小斌承諾自行承擔一切責任,路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由此給路達公司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小斌必須承擔等。
2016年8月,小斌招聘馬某為該車駕駛員,小斌向馬某分配工作、發放工資。馬某需要出車時由小斌打電話告知,未出車時,馬某需將車輛停在小斌指定的停車地點,馬某的考勤由其自行記錄后交給小斌。2016年12月,馬某停車后,因地面濕滑,不慎將手摔斷。之后,馬某與小斌就馬某受傷的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二次手術費等簽訂一份調解書,其中載明了車主系小斌,員工系馬某。
2017年1月,馬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路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隨后,勞動仲裁委裁決:確認馬某與路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路達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小斌作為案件第三人參與訴訟。
路達公司認為,其與小斌簽訂的車輛掛靠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系車輛掛靠關系,馬某受小斌的雇傭、管理和監督,馬某與小斌存在勞務關系。故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其與馬某不存在勞動關系。
馬某認為,車輛掛靠合同違反了相關法律,是無效的,且其不知情,該合同不能對抗馬某。調解書中,其與小斌只是就醫藥費、營養費及誤工費作了約定,并未就工傷保險待遇的其他應得費用進行約定,因此不能排除對路達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盡的責任。馬某所做的工作屬于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屬于公司員工,小斌將車輛掛靠在路達公司名下,并且以路達公司名義對外經營,其聘用的司機與路達公司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應予以確認。
小斌認為,掛靠期間,由其自行聘請員工、開展業務、獨立經營,并享有車輛的實際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而路達公司并不參與車輛實際運營,也不收取運營收益,雙方僅是掛靠關系。馬某系其聘用的司機,與路達公司不存在任何關系,馬某的工作均由其安排并向其匯報,工資也由其直接發放。事故發生后,小斌作為雇主已與馬某達成調解協議,并連同工資等已一并支付給馬某,雙方已解除雇傭關系。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認定馬某與路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關鍵在于雙方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本案中,小斌系實際車主,馬某由小斌招聘、分配工作、發放工資與管理,馬某與小斌簽訂的調解同意書中明確小斌系車主,馬某系員工,可見二人成立勞務關系;路達公司未招聘馬某,未與馬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對其進行管理、分配工作,更未發放過工資給馬某;路達公司與小斌之間系掛靠關系,但小斌并未以路達公司名義營運車輛,退一步說,即使路達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也并不意味著路達公司與馬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故法院確認馬某與路達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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