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女士于2013年3月1日進入上海某機械制造公司工作,是生產線上的操作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28日。2014年6月5日,王女士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傷害。隨后,公司向所在區的工傷認定部門申報工傷。
經調查,王女士被認定為工傷。事故發生后王女士持續向公司開具病假單。在工傷事故發生滿12個月后,公司向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是否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的鑒定,2015年6月20日,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書,確認王女士不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但王女士仍然繼續向公司遞交病假單。
2015年8月1日,公司書面告知王女士,其停工留薪期已滿,請配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王女士簽收但備注拒絕鑒定仍需治療。2015年9月20日,公司再次書面告知王女士,其停工留薪期已滿,請配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王女士拒簽后,公司通過中國郵政快遞送達。之后,公司又多次催促王女士進行勞動能力鑒定。2016年2月28日,公司以合同期滿終止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隨后,王女士以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為由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系。
爭議焦點
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滿后拒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能否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
公司認為,王女士發生工傷后已享受了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后通過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此后雖然王女士提供病假單,但應屬于醫療期范圍。勞動合同到期時王女士已享受完畢醫療期,因此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是合法的。
王女士認為,由于工傷的原因,本人一直處于治療過程中。雖然停工留薪期不再延長,但實際仍有工傷的就醫記錄,其不去勞動能力鑒定的主張是合法的。在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出來前公司不能終止勞動合同。
裁判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王女士在享受完12個月停工留薪期后不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王女士有義務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于王女士的原因導致勞動能力鑒定未能進行,故公司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合乎法律規定,故對王女士的請求予以駁回。
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由員工發生工傷后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所引起的勞動爭議。其焦點在于員工在傷情穩定后一直不配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在本案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已經確認了王女士不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那么王女士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已滿。應當及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于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勞動者的配合,否則無法進行鑒定,在公司多次催促下勞動者仍未進行鑒定。公司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王女士并沒有履行配合義務。
雖然法律規定,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前,公司不能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王女士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已滿,同時王女士拒絕履行法定義務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導致了鑒定結論無法做出。所以,公司在王女士依法享受的醫療期滿后,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系是合法的。
從另一個角度分析,由于王女士不配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其傷殘情況是否會被鑒定為有相應級別也不得而知。如果勞動能力鑒定為無級別,公司當然能夠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有級別不得而知的原因是因王女士本人不配合作勞動能力鑒定,那么相應的不利推論就應當由王女士自行承擔。
在此,我們需要提醒廣大因工受傷的勞動者,在傷情穩定后應及時配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不要貪圖一時的利益,最后可能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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