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雙重勞動關系,越來越多地被人們所討論。所謂雙重勞動關系,就是一個勞動者同時與兩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最廣義的雙重勞動關系,還包括多重勞動關系,即一個勞動者同時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由于勞動關系都缺乏法律的準確定義,雙重勞動關系更難以說清楚。為了進一步厘清雙重勞動關系,本號擬通過一系列簡短文章,從不同角度對雙重勞動關系予以闡釋,期望各位大咖不吝賜教!
誤區一:因傳統用工觀念的慣性而否認雙重勞動關系
在傳統用工模式下,尤其是在計劃經濟時代,在國家用工模式下,一個人只可能有一個單位。此時的勞動關系猶如婚姻關系,需要“從一而終”。不要說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就是要跳槽選擇東家都是非常難甚至是不可接受的。在這一用工模式下,雙重勞動關系自然是不可能成立的。再加之部分單位需要勞動者加班加點,號召勞動者以單位為家,勞動者實際上也不可能有時間和空間去建立第二重勞動關系,事實上雙重勞動關系的幾率非常小。
隨著市場經濟的越來越發達,各類市場主體的日益多元化,需要適應市場競爭的壓力越來越大,用工方式顯得越來越靈活,客觀上催生了雙重勞動關系甚至是多重勞動關系!
誤區二:因工作時長標準認識誤區而否認雙重勞動關系
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時間精力有限,不可能同時從事兩份全日制工作,因此以工作時間不成立來否定雙重勞動關系。其實這是對工作時間的誤解,是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不理解。從目前規定來看,關于工作時間有以下三種標準。
1.關于8小時工作制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關于5小時的標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3.關于4小時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關于5小時和4小時的標準問題:兩者都是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時間界定,即符合此標準為非全日制用工,超出則為全日制用工。在5小時還是4小時標準問題上,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自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采用4小時標準,即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每日平均超過4小時,則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為全日制勞動關系,如果在4小時以下(包括4小時)則為非全日制勞動關系。
關于4小時和8小時的標準問題:每日工作8小時是標準工作時間的上限,也就是說,超過8小時的工作時間屬于加班。但是否超過8小時,并不影響是否屬于全日制勞動關系的界定,只是影響是否屬于加班,是否應該支付加班工資的問題;不足8小時,并不影響是否屬于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界定,除非達到4小時標準。
因此,每日工作時間是否超過4小時,是衡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標準;與是否加班無關。
每日工作時間是否超過8小時,是衡量是否加班的標準;與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無關。
因此,以工作時長來推斷實踐中不可能有雙重全日制勞動關系,其錯誤就在于混淆了8小時和4小時的標準,將不足8小時誤以為就是非全日制勞動關系。在實踐中,如勞動者在甲單位工作5個小時,他完全有時間在乙單位再工作5個小時,工作5個小時屬于法律規定的全日制勞動關系,雙重全日制勞動關系自然存在。
誤區三:因社會保險關系不能雙重而否認雙重勞動關系
實踐中還有一種否定雙重勞動關系的理由認為,由于社會保險關系不可能雙重,所以勞動關系也不可能雙重;認為如果勞動關系可以雙重或者多重,將給單一社會保險關系帶來挑戰。這一觀點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認識誤區:
1.顛倒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的邏輯聯系
勞動關系是基礎,勞動關系決定社會保險關系,而不是社會保險關系決定勞動關系。因此,勞動關系能否雙重,絕不能由社會保險關系能否雙重進行推理。而且勞動關系的決定因素是用工,只要用工就建立勞動關系。而社會保險關系能否雙重是由社會保險制度規定,是由社會保險的性質決定,各自決定因素不同。
2.兩者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不能劃等號
勞動者的勞動能力不可儲存,在勞動者有足夠勞動能力建立第二重勞動關系時,其勞動能力的不可儲存性決定了勞動關系雙重的可能性。勞動關系的基礎是用工,只要依法用工就建立勞動關系。
社會保險具有補償性質,其補償功能決定了社會保險關系的單一性!稇椃ā返谒氖鍡l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薄渡鐣kU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的補償性質,決定了參加和繳費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的補償性質,決定其單一性。這也是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點。
3.社會保險關系也存在雙重性
社會保險關系也并非都不能雙重,如工傷保險關系就可以雙重甚至多重!蛾P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1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薄秾嵤瓷鐣kU法〉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鄙鲜鲆幎ň,與勞動者雙(多)重勞動關系相應的是應當建立雙(多)重工傷保險關系,這里的勞動關系包括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
可見,以社會保險關系的單一性否認勞動關系的雙重性,無論是從性質、邏輯還是實際情況來看,都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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