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在建筑工地干活,由工傷引發的勞動爭議是比較多見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果跟包工頭干活出了工傷,應該和誰確定存在勞動關系呢?最近石家莊市裕華區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判定河北某勞務分包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分包公司)和受傷的農民工存在勞動關系。
到底和誰存在勞動關系
受傷農民工小吳是河南人。他對記者講述了當時的受傷過程:2007年6月26日,他在省會談固街的一處住宅樓工地施工時,不小心從樓上摔下來,傷比較重。工友們當即將他送往石家莊市三院,后來又被送到石家莊市第一醫院進行治療。
受傷后,小吳想申請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工傷必須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可是誰該給他出這個證明材料呢?小吳一直犯難。小吳說他是跟包工頭孫某在干活,是他給小吳發工資。原打算自己的工傷賠償和孫某討要,但孫某表示:自己也是個打工的,他不應該承擔責任。而勞務分包公司認為小吳不是他們招的工人,他們不對他負責。
據記者了解,石家莊市談固街的這個住宅樓工程是河北一家建設工程公司承包的,該公司將此工程承包給勞務公司。2007年6月14日該勞務公司將工程中的空中支模板一項工作發包給孫某,小吳就是孫某招來的工人。
和主體適格者存在勞動關系
到底自己該向誰討要工傷賠償?自己到底算是給誰干活?為了確定勞動關系,在石家莊市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小吳向石家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7年5月,石家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作出裁決,小吳和勞務分包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對于這一裁決,勞務分包公司不服,隨后向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勞務分包公司認為,小吳不是本公司員工,本公司也沒有雇傭其工作,小吳是在完成孫某的工作時受的傷,因此和本公司沒有關系。另外勞務分包公司和包工頭孫某是承攬關系,承攬人在完成任務中對小吳造成損害,應由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要求法院撤銷石家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認定小吳和勞務分包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經審理認為,勞務分包公司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中的空中支模板工程分包給了孫某,雙方是承包關系,而非承攬關系。孫某雖然雇用了小吳,但他是自然人,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用工主體資格,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勞務分包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決勞務分包公司與小吳存在勞動關系,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要弄清是為誰干活
“雖然現在國家和省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允許發包方向沒有用工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發包工程,但在現實生活中,這種現象還是存在的。”記者就此采訪了小吳的代理律師、石家莊市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梁永安,“小吳就是跟著包工頭孫某干活受的傷。要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都需要首先確定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正是在這一點上,用人單位往往以勞動者是包工頭雇來的人,我們不認識此人為借口,拒絕承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這個案例在這方面是有一定代表意義的。”
“農民工要到有用工資質的單位去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在包工頭手下干活,一定要弄清是誰把工程發包給了包工頭,弄清這個單位的名稱等情況,這樣一旦在干活時受傷或權益受到侵害,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與具備用工資質的單位確認存在勞動關系,進而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方面維護自己的權益。”
來源:河北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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