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是外來務工者返青找工作的高峰期,務工者既想找到工作,又對種種用工“陷阱”心有余悸。記者6日從市南新市民法律維權工作站了解到,該工作站結合2008年維權案例專門總結出常見的用工“陷阱”,并提供了詳細的維權辦法。該工作站由市南司法局和市南振強法律服務所聯辦,近期還將組織返程務工者維權法律大集。
案例1:2006年9月,孫先生工作時右眼受傷幾近失明,但遲遲沒得到相關補償。2008年2月,孫先生向城陽區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當初負責招聘的集團否認和他有勞動關系,稱和孫先生簽勞動合同的是集團下屬的子公司。法院審理后判決,孫先生是和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代理律師查詢后發現,該子公司已經成了“空殼”。
律師提醒:工傷索賠案中,大公司利用下屬或控股空殼子公司脫殼比較普遍。工傷認定及索賠需要先確定勞動關系,前后算下來,維權時間最長的能達到兩三年之久。務工者簽合同時一定看清是否為空白合同,最好堅持單位填好后再填,假如對方實在不填,估計就有問題。
案例2:2008年上半年,小王大學畢業后來到市南一家公司做文員,老板稱3個月試用期滿才簽合同,每月基本工資1000元。工作半個月后,恰逢公司發放工資,小王也領到了500元錢,但隨后的兩個多月再沒有領到工資。小王多次討要,公司領導總找理由推脫。小王遂向仲裁部門申訴討要工資,并遞交了公司給自己印的名片及自己平時接收的傳真資料作為證據。小王的代理人李樹中介紹說,開庭時,公司負責人否認小王是該公司員工,稱小王的名片是自己印的,公司內部資料是小王偷拿的。由于無法證明勞動關系,小王在仲裁庭上當場就哭了。
律師提醒:無法證明勞動關系比不簽勞動合同更難維權,務工者想索賠最好在和單位鬧翻之前先咨詢律師,想辦法搜集工資條、工作牌等證據,甚至包括和領導之間的討薪錄音、手機短信等,或者找各種理由讓公司出具介紹信或證明。
案例3:2006年,鄭先生來到市區一家工廠工作,工資是計件發放,月工資約為1500元。但廠里卻沒給他交過社會保險。2008年5月,鄭先生一紙訴狀將工廠告上仲裁庭要求補交兩年的社會保險。工廠辯稱,工資發放是以基本工資加獎金形式發放的,每月200元的保險費已經按時發放給他。鄭先生一看,自己的工資表被分為工資、保險和考勤獎等很多項,但總數加起來其實就是每月的計件應得報酬。仲裁部門審理后認為,根據證據顯示,鄭先生應知道每月工資已包含保險費,判決工廠補交兩年的社會保險,但孫先生需要將每月已拿到手的200元退還給工廠。
律師提醒:工資單里藏貓膩的情況十分普遍,很多務工者平時只看工資數額是否夠數,而不仔細看這些錢是否被分成多塊湊起來。出現勞資糾紛后發現已掉進了用人單位的陷阱,尤其是社會保險和加班費。遇到這一問題,務工者領錢時最好聯合同事拒絕簽字,并要求更換工資發放形式,或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查處結果可作為證據向仲裁部門或法院提交。
案例4:1998年,楊女士來到李滄區某工廠上班,在車間里操作機器,廠里一直沒和她簽勞動合同,也沒交納社會保險。2006年,雙方補簽了一份期限為兩年的合同,楊女士多次要求廠里補交保險都沒有結果。2008年,楊女士申請仲裁,要求廠里補交1998年至今的社會保險。仲裁部門審理后認為,楊女士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的入職時間是1998年,根據合同只能認定她是從2006年開始工作的。
律師提醒:工齡莫名“蒸發”的維權難度也很大。務工者最好在入職時就注意保留證據,比如填寫的各種表格、體檢證明、押金收據、單位文件等能印證自己工作經歷的材料。如果有工資卡的更好,可以直接調取銀行記錄。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維護自己的權益時一定要謹慎,既要注意保留證據又要咨詢相關的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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