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云南省委、省政府對全面解決老工傷問題的高度重視和新政策新法規的實施,云南省已將2.26萬老工傷人員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然而,截至2009年底,仍有7.56萬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尚未被納入統籌。
2011年3月1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資委和監察廳四部門聯合召開全省“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會,向全省各州市動員部署“老工傷”保險統籌工作,同時與各州市政府分管領導現場簽訂協議書,明晰省和州市責任,明確工作目標任務。這意味著。全省7萬多“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保險問題即將得到有效解決。
采取“三家抬”等方法籌集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所需資金
云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有關領導介紹,“老工傷”問題積累時間長,跨度大,不僅要確保“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統籌,同時還要準確把握資金籌集渠道,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參會四部門明確了資金統籌原則,即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繳納部分費用、當地政府財政補助“三家抬”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同時,“老工傷”人員范圍得到擴大,所有“老工傷”傷殘職工,包括無等級的工傷傷殘職工,也被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嚴格考評各地“老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
監察廳此次將全程參與“老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一要監督檢查各渠道自己籌集到位情況,二要監督檢查“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落實情況,三要監督檢查納入統籌管理后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情況,以確保把籌集資金收好、管好、用好,確保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解讀《社會保險法》和新《工傷保險條例》
一,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社保法明確規定,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新條例對制度適用范圍也進行了具體規定,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
二,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將認定范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職工,體現了制度公平的原則。
三,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新條例設置了工傷認定的建議處理程序,對于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及認定時限,由原來規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并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
四,大幅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新條例將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由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比原標準增長了2倍多。
新聞背景
云南省自1997年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以來,隨著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參保人數已從90多萬人擴大到目前的227萬人,參保職工發生工傷后的相關待遇有了制度保障,對保障職工權益、分散企業風險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歷史原因,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中還存在相當數量的“老工傷”人員,他們大多仍由所在單位承擔其工傷待遇,缺乏長期、穩定的制度性保障。
解決好“老工傷”人員的待遇保障問題,關系到數萬“老工傷”職工的生活穩定,關系到數萬個職工家庭的和諧幸福。此次國家決定將“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從根本上解除了他們的后顧之憂,為他們提供了長期、穩定的制度性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執政理念在社會保障領域的又一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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