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省人社廳、財政廳、國資委、監察廳《轉發人社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監察部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發〔2011〕4號)精神,現將合肥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范圍對象
本通知所稱老工傷人員,是指原國有、集體企業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
原國有、集體企業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前,按規定已領取撫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目前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凡與原用人單位或待遇支付機構終結工傷待遇關系的老工傷人員,不適用于本通知。
二、申報單位
國有、集體企業在職職工和仍由國有、集體企業管理的退休人員中的老工傷人員由原單位負責申報。
關閉破產的國有、集體企業中老工傷人員,由目前待遇支付機構負責申報。
已移交給社區管理的原國有、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中的老工傷人員,由各區退管中心負責匯總申報。
三、申報程序
材料申報單位可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將本單位或本機構符合條件的老工傷人員的基本信息登記造冊,告知老工傷人員并經本人簽字確認后,向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確認材料,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后出具確認意見書。
(一)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1、工傷認定材料;
2、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3、職業病診斷機構首次確診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4、工傷退休人員的工傷退休證明材料。
(二)未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但已享受工傷待遇的人員,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1、原用人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工傷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登記資料及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當時事故處理的批復或者相關證明資料;
2、原工傷部位傷殘鑒定結論;
3、用人單位已支付工傷待遇的財務憑證等原始工傷資料;
4、最近兩年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護理費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財務賬表。
(三)工亡人員工亡證明材料及其供養親屬身份證件和符合供養條件的相關材料。
(四)經本人簽字同意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告知單。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六)各申報單位在申報時均應提供相關紙質報表和電子表格。
四、勞動能力鑒定
為確保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待遇支付準確,用人單位或老工傷人員目前待遇支付機構要做好經確認的老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一)經確認的老工傷人員,已進行過勞動能力鑒定的,原鑒定結論仍然有效。鑒定結論作出已滿1年的,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復查鑒定。
(二)復查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按照復查鑒定結論重新計發。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復查鑒定結論沒有發生變化的,鑒定費用及相關醫療檢查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四)未做過勞動能力鑒定的,由用人單位或老工傷人員目前待遇支付機構按規定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鑒定費用及相關醫療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或老工傷人員目前待遇支付機構承擔。
五、支付項目
各單位應將經過確認的老工傷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相關資料一并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新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項目有:
(一)1~4級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
(二)生活護理費;
(三)舊傷復發住院伙食補助費;
(四)舊傷復發統籌地區外就醫交通食宿費;
(五)舊傷復發醫療費;
(六)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用;
(七)康復性治療的相關費用;
(八)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
(九)1~4級傷殘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其供養親屬按規定享受的有關待遇。
六、其他事項
(一)用人單位或老工傷人員目前待遇支付機構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我市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一經發現,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撤銷確認意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按規定追回基金損失并追究用人單位或老工傷人員目前待遇支付機構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的老工傷人員,新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費用,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次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各縣根據本通知要求,自行同步組織實施。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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