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銅陵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銅人社[2010]489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銅陵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希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抓好落實。如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聯系。
銅陵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財 政 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銅陵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實施意見
為了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廣大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社秘[2008]246號)和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納入基金統籌管理和對象
本意見所述老工傷人員(含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發生的工傷人員和用人單位改制、破產后工傷保險關系仍然存續、工傷保險待遇沒有納入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矽肺病人員工傷待遇納入統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納入基金統籌管理待遇支付
老工傷人員納入基金統籌管理后,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省、市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規定的項目享受。
三、納入基金統籌管理資金渠道
(一)參保單位老工傷人員納入基金統籌管理資金渠道
1、參保三年以上且足額繳費單位參保前受到事故傷害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基金統籌管理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的老工傷人員年度實際費用進行核算,暫按老工傷人員年度費用的50%由工傷基金支付,另50%由參保單位自付。納入基金統籌管理運行后,依據全市工傷基金結余的情況以及政策規定,適時作相應的調整。
2、參保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的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由參保單位承擔,待用人單位補齊費用后,從次月起續由基金支付。
(二)改制、破產用人單位老工傷人員納入基金統籌管理資金渠道
老工傷人員年度實際費用50%由工傷基金支付,另50%由老工傷人員改制時預留的費用支付。
(三)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前,其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而未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須支付完結。
四、相關審核認定程序
(一)老工傷人員身份審核
1、審核對象
2003年12月31日前未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行政部門認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
2、審核程序
(1)參保單位(改制、破產單位留守機構)提供受傷害職工的原始工傷單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其因公受傷害的原始材料、原始治療記錄等證明材料。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參保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3)初步審核意見在參保單位公示十天,公示無異議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審核結論。
(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1、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的老工傷人員,由所在的參保單位委托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勞動能力國家鑒定標準對申請和委托的老工傷人員進行鑒定,及時下達鑒定結論。
(三)供養親屬資格審核認定
參保單位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戶口簿、身份證及確定其享受待遇的相關資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工亡親屬資格審核認定。
五、相關管理辦法
(一)老工傷人員康復就診
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必須設立工傷門診,規范工傷人員康復就診。工傷人員應選擇1-2家定點醫療機構并在工傷門診康復就診,特需赴外地康復就診的,應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安排。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認定的基礎上,為老工傷人員及工亡供養親屬建立基本信息庫;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建立老工傷人員、工亡供養親屬日常管理動態信息庫。
(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政策規定和本實施意見精神,制定相應的老工傷人員工傷門診管理辦法、康復就診管理辦法、轉診轉院辦法、費用報銷辦法、監督稽核辦法等。
(四)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老工傷人員的傷殘等級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按照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對老工傷人員單位報送的實際費用,按照工傷保險規定進行費用核算,并予支付。
六、其他
1、本實施意見實施后,上級有新規定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2、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3、本實施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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