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昌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洪人社字[2011]435號
各縣、區(開發區、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資委、監察局:
為做好南昌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根據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廳《關于印發< 江西省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贛人社發〔2011〕21號)精神,結合南昌市實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監察局聯合制定了《南昌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昌市財政局 南昌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南昌市監察局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南昌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資委、監察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贛人社發[2011]2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就我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為依據,全面落實贛人社發[2011]21號精神,徹底解決我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切實保障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人員界定
本方案所稱老工傷人員分為四類:一是國有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中央、省屬下放企業以及實施關閉破產改制的中央、省屬和中央、省屬下放企業,下同)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關閉破產改制企業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并鑒定為有傷殘等級,且未終止勞動關系,又未納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管理的傷殘人員;二是上述企業中由企業或主管部門確認為工傷,但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傷殘人員;三是上述企業中已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工傷人員;四是上述企業中工亡職工(含職業病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對原已按照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工傷待遇關系的各類企業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三、工作目標
(一)2011年4月底前,根據企業隸屬關系,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國有企業有傷殘等級的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2011年年底前,根據企業隸屬關系,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關閉破產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四、待遇范圍
經審核認定的老工傷人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傷殘等級相應待遇標準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舊傷復發醫療費、傷殘輔助器具配置及更換費5項工傷保險待遇。從納入統籌管理的次月起,老工傷人員5項工傷保險待遇(含《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喪葬補助金)與其他工傷人員待遇同步調整、同等享受。
五、辦理程序
辦理程序分為清理登記、傷殘等級確認、待遇申報、審核和發放。
(一)清理登記
企業對老工傷人員進行全面清理登記,根據企業隸屬關系由市、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要求收集各企業確認老工傷人員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等,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同步整體參加工傷保險。國有企業于2011年4月底前將有傷殘的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面清理登記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市、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于4月底前將其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2011年10月底完成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及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關閉破產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的清理登記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于2011年12月中旬完成確認,12月底將其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清理登記需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認定證)、職工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表(傷殘證)、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確認為工傷的有關材料及身份證等。
(二)傷殘等級確認
1、企業在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
2、企業已退休人員原則上不進行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確需對護理等級、輔助器具進行鑒定或確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序,由單位或主管部門統一向南昌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統一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三)待遇申報、審核和發放
老工傷人員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后,由企業統一向市、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工傷保險待遇。申報工傷保險待遇須提供以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及聯系地址、電話;
2、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聯系地址、電話、在校學生學籍證明、老人生存證明等;
3、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建立老工傷人員傷殘待遇支付檔案并錄入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系統,作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以《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為依據,核定每個老工傷人員的傷殘待遇標準,做到按時足額發放,并逐步實現社會化發放。
老工傷人員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率較高的企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按工傷保險行業浮動費率辦法適當上浮繳費費率。
六、政策銜接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由企業支付的工傷待遇項目,仍由企業或主管部門按標準支付。企業不存在的由統籌基金支付。
2、對納入統籌管理前由用人單位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待遇高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高出部分由原用人單位、原渠道妥善解決,做到納入時待遇水平不降低,納入后逐步統一規范。
3、對在發生工傷后單位調動的,由現單位或退休時所在單位申報。
4 、建立健全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保障長效機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政策規定的老工傷人員隨時納入統籌管理,切實保障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
七、資金籌集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按照江西省社保基金決算報表中反映的南昌市上年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均實際支出水平確定,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渠道解決。
通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后仍難以滿足老工傷人員待遇資金需求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安排一定的補助資金,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工傷保險基金平穩運行。
1、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督促其整體參保的同時,同步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企業除按規定參保繳費外,還需按照《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的規定一次性為老工傷人員測算至75周歲的費用躉繳至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企業躉繳有困難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工傷保險基金沒有節余或節余較少的,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2、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應將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工傷保險基金沒有結余或結余較少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的規定一次性為老工傷人員測算至75周歲的費用躉繳至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3、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改制的,關閉破產改制時預留了費用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從關閉破產改制預留費用中支付;關閉破產改制時未預留費用及預留費用不足的部分,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其中國有關閉破產改制企業1-10級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國有關閉破產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傷殘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字〔2009〕246號)規定,實行財政補助政策。
躉繳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費用有困難的企業,須向其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確定。
八、資金撥付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將財政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到企業所在地的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再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申請撥付資金,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將有關待遇發放給老工傷人員。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市國資委部門、市監察局等單位聯合成立南昌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縣、區也應成立相應的機構,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格按照政策規定進行操作,確保執行政策準確無誤,確保老工傷人員待遇落實到位。同時,要積極準確的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自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 二)責任分工。根據省四廳委文件要求,解決老工傷問題由市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市、縣(區)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國資、監察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切實擔起責任,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1、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方案的制定、政府協議書簽訂的組織、各地上報材料的審核、老工傷人員的匯總、相關會務、宣傳等事宜的總協調。市、縣(區)兩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各項準備和具體實施工作。收集、整理用人單位參保和即將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信息,并及時做好用人單位參保登記、老工傷人員登記及待遇核定等項工作,納入統籌后確保老工傷人員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2、市、縣(區)兩級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本級應負擔資金,按規定撥付財政補助資金。
3、市、縣(區)兩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國有企業的分布、類別明細,督促同級國有企業如實上報相關數據。
4、市、縣(區)兩級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渠道資金籌集到位情況、監督檢查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納入統籌管理后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情況。
(三)檢查驗收
在工作實施過程中,要嚴按照政策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資委、監察局等部門將按照上級要求和《關于上報2011年度國有關閉破產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材料工作的通知》(贛人社函〔2011〕28號)精神對市本級及縣、區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傷殘待遇財政補助人數和補助資金落實情況開展重點自查及檢查,并根據自查及檢查情況核撥財政補助資金。檢查內容包括:一是監督檢查各渠道資金籌集到位情況;二是監督檢查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落實情況;三是監督檢查納入統籌管理后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情況,確保把這些資金管好、用好,確保黨中央、國務院的惠民政策落到實處。檢查結束,及時將督查情況上報省四廳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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