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人社辦〔2012〕191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
為切實做好人社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監察部《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1〕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和省人社廳等四廳局《關于將〈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11〕151號)(以下簡稱“151號文”)的貫徹落實,現就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有關工作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人社部要求,各地對符合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條件,但尚未確定身份的人員,要堅持政策“不關門”,做到隨時申請,隨時審核,隨時納入。程序上應按照“先確定身份,后審核支付待遇”的順序進行。今后參保擴面工作中要避免再出現新的老工傷問題。
二、各地貫徹10號文和151號文過程中,對縣以下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老工傷問題,統籌地區可以根據基金結余和當地財政補助的情況自行研究確定。
三、各統籌地區對因用人單位未能及時申報而造成老工傷人員不能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書面告知用人單位限時申報。用人單位拒不申報的,應書面責成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及其他相關責任,并及時將情況向當地有關部門通報。
四、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原則上不再進行勞動功能(傷殘)等級鑒定,確實因殘情發生較大變化,職業病程度或護理依賴程度加重,經設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五、151號文關于“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時已經享受的待遇項目經審核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按原標準支付”的規定,是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之前,由企業支付的生活護理費等定期待遇,應按原標準支付。個別統籌地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后造成待遇降低的,應從本通知下發的次月起按原標準支付。
六、去年和今年省里已多次下撥國有和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省級補助資金,各統籌地區應對省級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自查,重點檢查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當地政府補助等多渠道籌集國有集體企業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的資金落實情況。對企業躉繳的部分費用,用人單位不得轉嫁給工傷職工個人負擔。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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