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將在閩中央企業參保前的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的通知
閩人社文[2009]36號
在閩中央企業各單位:
為保障在閩中央企業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實施前工傷人員(以下稱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原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在閩中央企業參加省本級工傷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勞社文[2008]373號)的規定精神,現就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入統籌的范圍
在閩中央企業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職工凡2009年1月1日前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已經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10級的傷殘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未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但由中央企業長期按工傷人員對待并支付工傷待遇的傷殘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納入統籌的步驟
鑒于一些中央企業老工傷人員多,特別是職業病人員的情況較為復雜,結合省本級業務經辦工作實際,為穩妥過渡,將老工傷人員分步納入統籌:第一步將傷殘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工傷待遇納入統籌;第二步職業病職工的工傷待遇待《省本級職業病職工醫療費管理辦法》制定后再納入統籌。
三、納入統籌的待遇項目
(一)老工傷人員中1級至4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已經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已不屬于此類人員)、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三項長期待遇,目前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條件并由原所在單位支付的,改由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老工傷人員中1-10級傷殘職工(含1-4級傷殘職工已經辦理退休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工傷復發,其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醫療費,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從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中“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國家規定頒布前,暫按《福建省基本醫療保險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閩勞社文[2004]370號)執行。
四、納入統籌的程序
(一)資格確認。
1、對已經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老工傷人員,提供原認定決定書和鑒定結論附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供近半年所在單位支付待遇的原始憑證,由中央企業省級主管單位集中后到福建省社會勞動保險局(以下稱省級經辦機構)進行享受待遇資格審核。
2、對未進行工傷認定,但中央企業長期按工傷人員對待并發放待遇的傷殘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由中央企業省級主管部門、老工傷人員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填寫《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資格確認表》(樣式附后)附以下相關資料,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進行確認后,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1)工傷職工身份證或戶口簿;
(2)中央企業原按工傷人員辦理的原始憑證;
(3)中央企業定期發放工傷待遇的有關憑證。
以上資料均要求提供原始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審核后退還,復印件由工傷認定機構存檔。
(二)待遇審核。經資格確認,符合享受工傷待遇的老工傷人員(含本通知資格確認的兩類老工傷人員),應向省級經辦機構提供以下審核資料:
1、《老工傷人員長期待遇復核表》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審核表》(樣式附后);
2、傷殘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兩張;
3、參保單位最近12個月支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證明材料。需提供領取人簽字的領取證明和單位財務部門支付憑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審核后退還企業,復印件由省級經辦機構存檔。
(三)檔案建立。省級經辦機構對納入統籌的老工傷人員建立工傷職工管理檔案,對傷殘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情況、資格確認資料、待遇審核資料等進行存檔。
(四)資格驗證制度。中央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后,省級經辦機構對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待遇的享受資格每年驗證一次,驗證時需提供的傷殘職工及供養親屬生存狀況證明等材料,用人單位應予以配合。
符合工傷基金支付的老工傷人員待遇,從辦理資格確認的次月起執行。
五、工傷人員工傷復發審批程序
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填寫《省本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申報表》(樣式附后),經省級經辦機構核準后,在省本級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醫治(含門診和住院治療)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工傷復發醫療費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工傷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六、用人單位或者有關人員隱瞞事實、或弄虛作假造成不符合條件人員的相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撤銷確認結論,省級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七、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工作,實事求是,認真做好此項工作。對于按政策規定不能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部分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不得借機降低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八、本通知規定的“資格確認”,是指對老工傷人員原享受待遇的資格確認,不涉及對老工傷人員重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九、中央企業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指2009年1月1日后)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其工傷復發,以及省醫保中心經辦的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傷醫療費用統籌,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其工傷復發的門診(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報銷程序,參照本通知規定辦理。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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