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標題: 關于將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 號: 成人社發〔2017〕57號 簽發單位: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簽發時間: 2017-12-18 生效時間: 2018-01-01
廢止時間: 2022-12-31 是否有效: 有效
為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監察部《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和對象
(一)凡在成都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下列的老工傷人員,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納入我市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1.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符合當時認定為工傷的條件、現在未與用人單位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并仍然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
2.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現在仍然符合供養條件的人員。
3.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已辦理退休手續,退休以后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人員。
4.由用人單位負擔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因戰、因公負傷和患職業病的革命傷殘軍人。
5.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尚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職工在參保前發生工傷的。
(二)本通知施行前,依法破產(停產、關閉)的用人單位已移交社會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工傷人員。
(三)在我市國有企業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在企業破產關停后初次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且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為該破產關停企業的未移交社會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人員。
二、繳費規定
(一)下列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時,用人單位不繳費:
1.用人單位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老工傷人員。
2.2003年12月31日以前,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已辦理退休手續,退休后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老工傷人員。
3.由用人單位負擔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因戰、因公負傷和患職業病的革命傷殘軍人。
4.本通知第一條第(二)、(三)類人員。
(二)未按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申請書(見附件1),按照下列規定補繳全部未按規定參保職工的工傷保險費并繳納滯納金后,方可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所屬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1.用人單位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注冊登記成立,其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以2004年1月1日為補繳工傷保險費的起算時間;其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在2004年1月1日之后的,以勞動關系建立時間為補繳工傷保險費的起算時間。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2.用人單位在2004年1月1日之后注冊登記成立的,以職工勞動關系建立時間為補繳工傷保險費的起算時間,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申請和確認規定
(一)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員需要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人員需要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由所在管理單位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規定人員需要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由本人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填報和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申請表》(見附件2),能夠證明老工傷人員屬于工傷(或者職業。┑恼J定結論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結果等原始證據材料。
2.用人單位申請將2004年1月1日《條例》施行后發生工傷(或者診斷、鑒定為職業。┑睦瞎藛T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還應提交補繳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相關資料和票據。
3.通知第一條第(三)項規定人員申請時,還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身份確認證明。
(二)市、區(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登記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受理和確認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認為符合條件同意受理的,應當出具《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受理申請通知書》(見附件3)。
本通知第一條第(二)、(三)項規定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申請的受理和確認,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老工傷人員受到事故傷害或者初次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的有關工傷認定政策進行資格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確認表》(見附件4)。
(四)因工死亡的老工傷人員有供養親屬的,應當由用人單位先行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對因工死亡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職工因工死亡時的供養親屬政策確認。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供養親屬符合供養條件及發放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原始證據材料。
(五)市、區(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業務時,統一使用“工傷認定專用章”。
(六)申請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業務,應提交所有材料(包括原始證據、補繳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相關資料和票據、身份證明等)原件核驗,并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材料復印件,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存檔備查。
四、勞動能力鑒定
(一)老工傷人員已經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原鑒定結論仍然有效。因戰、因公負傷和患職業病的革命傷殘軍人傷殘等級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民政部、總后勤部《關于印發〈軍人新舊殘疾等級套改辦法〉的通知》(民發〔2004〕198號)規定將舊標準確定的殘疾等級套改為新標準的殘疾等級。
(二)老工傷人員(含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因戰、因公負傷和患職業病的革命傷殘軍人)需要進行復查鑒定的,按勞動能力鑒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老工傷人員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五、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支付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按照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入工傷保險管理的老工傷人員或者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從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到賬之日起支付。其他經確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或者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提出老工傷人員受理申請的次月起支付。
(三)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按工傷發生時工傷保險政策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老工傷人員進行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后傷殘等級發生改變的,自重新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的次月起,按新的鑒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
六、其他
(一)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不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考核范圍。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成都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政策的通知》(成人社發〔2015〕29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不再執行。
(二)老工傷人員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仍然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關閉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對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依法進行清算。
(四)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工傷保險關系、享受工傷保險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后,不得在新的用人單位再次申請納入我市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五)用人單位或者相關人員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撤銷確認意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并按《條例》規定追究用人單位和有關人員責任。
(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當參照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管理老工傷人員的有關證據材料。
七、本通知由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施行之日起,《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財政局關于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成人社發〔2012〕164號)廢止。
附件:1.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補繳工傷保險費申請書
2.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申請表
3.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受理申請通知書
4.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確認表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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