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將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補充通知
文 號:成勞社辦〔2009〕183號 簽發單位: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簽發時間:2009-04-30 生效時間: 2009-05-01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解決“老工傷”問題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解決社會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工作部署,為進一步解決好全市“老工傷”問題,切實保障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現就我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適用人員范圍。
(一)《關于將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通知》(成勞社發[2007]74號)(以下簡稱《通知》)文件規定的人員范圍;
(二)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退休的人員享受養老金期間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現仍由單位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
(三)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退休享受養老金,現仍由單位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殘疾軍人。
二、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和標準。
(一)支付項目: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按《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支付標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的支付標準按《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致殘程度達到一至十級的老工傷人員,經確認因舊傷復發所發生的符合現行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致殘程度達到一至四級的老工傷人員死亡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死亡后待遇處理意見的通知〉》(川勞社辦[2004]84號)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退休享受養老金期間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人員,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單位支付,納入統籌管理后符合《通知》規定的支付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2004年1月1日后,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的工傷,在納入統籌基金管理時應當繳納一次性費用,具體辦法和繳費標準另行規定。
四、因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統籌管理造成區(市)縣當期出現的收支缺口,按《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市級統籌配套文件的通知》(成勞社發[2007]82號)的規定由市級統籌基金和區(市)縣留存積累基金按比例承擔。
五、本補充通知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補充通知施行前已發生的老工傷人員的相關費用(含二OO九年五月一日前死亡尚未支付的工亡待遇)按《通知》規定支付。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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