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將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通知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 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轉發省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成府發 [2004]3 號)的精神,為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將我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和對象
本通知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參加我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老工傷人員。
本通知所稱老工傷人員,是指在《條例》實施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致殘程度達到一至十級,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
《條例》實施前因工死亡人員按規定已領取撫恤金的供養親屬目前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其撫恤金的支付按本通知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二、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確認程序
(一)用人單位統一填寫《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確認表》(見附件1 )和《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名冊》(見附件 2 ),報送到用人單位進行工傷保險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相對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確認。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成都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確認表》時,一并提交能夠證明職工屬于因工受傷的原始證明材料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能夠證明職工屬于因工受傷的證明材料為:
1、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書;
2、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出具的事故處理批復或者相關證明;
3、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死亡證明書。
用人單位不能夠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原始的工傷事故報告、醫療證明或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證明。經審查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可以作為確認工傷的證明材料。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按職工因工受傷時有關工傷認定的政策進行審核,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出具確認意見。
(四)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由社保經辦機構依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因工死亡確認意見,按照職工因工死亡時的供養親屬確認政策確認。確認時,用人單位應當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供養親屬符合供養條件的證明材料及單位發放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證明材料。
(五)用人單位報送的老工傷人員、供養親屬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的,其原已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老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
已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原鑒定結論仍然有效,需要進行復查鑒定的按勞動能力鑒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發生改變的,自重新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按新的鑒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但不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一)傷殘津貼:致殘程度達到1 至 4 級的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待遇低于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鑒定達到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的,依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 號)規定的標準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工傷醫療費:致殘程度達到1 至 4 級的老工傷人員,經確認因舊傷復發所發生的符合現行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各承擔 50% ;致殘程度達到 5 至 10 級的老工傷人員,經確認因舊傷復發所發生的符合現行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各承擔 50% ,工傷門診醫療費用仍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已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目前仍符合供養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已確定的標準支付。
(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費:致殘程度達到1 至 4 級的老工傷人員死亡時,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死亡后待遇處理意見的通知〉》(川勞社辦 [2004]84 號)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承擔 50% 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按《條例》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老工傷人員經確認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按《成都市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暫行)》(成勞社發[2005]75 號)的規定執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七)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其應當享受的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和結算管理
(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其工傷保險待遇從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確認申請后的次月起支付。
(二)老工傷人員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醫療費結算票據后90 天內與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結算,過期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三)社保經辦機構在支付老工傷人員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時按工傷保險基金應支付的金額支付,余額由用人單位支付。社保經辦機構提供費用報銷分割清單,作為用人單位做帳的依據。
(四)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所發生的費用不計入用人單位費率浮動的考核基數。
(五)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的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暫時不予支付。
六、其它
(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后,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管理工作,確保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同時,應加強對協議醫療機構的監督。
(二)用人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的相關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撤銷確認意見,社保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并按《條例》的規定追究用人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后,用人單位因分立、合并、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按本通知規定承擔應由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關閉的,按照省、市的有關規定清償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后,其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七、本通知自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發生的老工傷人員的相關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在施行過程中,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通知的具體規定進行調整。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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