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意見
頒布機構】 四川省達州市人民政府
【發 文 號】 達市府發〔2008〕23號 【頒布時間】 2008-9-5 【實施時間】 2008-9-5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妥善處理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問題,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規定,以及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關于破產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川勞社辦(2006)3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老工傷”人員的范圍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參保以前的工傷人員和符合條件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現仍由用人單位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
(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退休享受定期基本養老金期間,依照政策被初次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人員;
(三)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改制時,工傷職工的相關待遇按政策規定未作處理或只作了部分處理的人員。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政策一次性領取了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不屬于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范圍。
二、 “老工傷”人員的清理核實
“老工傷”人員由企業或清算組依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或工傷相關證據等書面資料進行清理、登記、造冊。由管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職工受傷時的有關政策規定對其核認。
三、“老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
“老工傷”人員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未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的,應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于從事過有毒有害工種且已退休享受基本養老金的職工,依照政策初次診斷為職業病的工傷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建立健全工傷人員的工傷檔案,為處理工傷人員的待遇提供基礎性資料。
四、“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管理
(一)一至四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老工傷”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企業或清算組一次性清算撥付給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和《實施意見》的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人員按規定移交社區管理。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至六級傷殘的“老工傷”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原則上由企業或清算組一次性清算撥付給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和《實施意見》的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人員按規定移交社區管理。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要求將其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清算給本人的,可由企業或清算組與職工本人清算,同時終止其工傷保險關系。
(三)七至十級“老工傷”人員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企業或清算組按照《條例》和《實施意見》的規定直接清算支付給工傷人員,同時終止其工傷保險關系。
(四)因工死亡職工按月領取撫恤金的供養親屬,其撫恤金費用由企業或清算組一次性清算撥付給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和《實施意見》的規定,支付撫恤金,人員按規定移交社區管理。
經供養親屬本人提出,要求將撫恤金待遇一次性清算給本人的,可由企業或清算組與供養親屬本人清算,同時終止其工傷保險關系。
五、工傷保險費用清算項目及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待遇費用清算項目及標準
1.傷殘津貼,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為基數。
工傷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的,傷殘津貼清算到工傷人員法定退休年齡;工傷人員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的,傷殘津貼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平均預期壽命指全省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即71.2歲),平均預期壽命與清算時年齡之差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的清算期計算公式:全省人口平均預期壽命-企業清算時工傷職工年齡。下同)。
2.生活護理費,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護理費為基數,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
3.基本醫療保險費,首先以清算時傷殘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當地單位繳費比例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齡;再以清算時當地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上年實際支出水平為標準清繳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
4.舊傷復發醫療費,按照工傷人員傷殘等級和與企業清算時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進行清算,一級傷殘15%,二級傷殘13%,三級傷殘11%,四級傷殘9%,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
舊傷復發醫療費計算公式: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分級比例×(平均預期壽命-企業清算時的工傷職工年齡),其中平均預期壽命與清算時年齡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計算。
5.輔助器具配置費,按照清算至平均預期壽命的清算期內輔助器具的更換次數及清算時國內普及型輔助器具價格進行清算。
輔助器具配置費計算公式:輔助器具配置費=(平均預期壽命-企業清算時工傷職工年齡)/輔助器具使用年限×國內普及型輔助器具價格。
6.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一次性待遇,按照《條例》和《實施意見》以及《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死亡后待遇處理意見的通知》(川勞社辦(2004)84號)規定的標準進行清算。
(二)五至六級工傷人員待遇費用清算項目標準
1.傷殘津貼,以清算時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為基數,清算到工傷人員法定退休年齡。
2.舊傷復發醫療費,按照工傷人員傷殘等級和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進行清算,五級傷殘8%,六級傷殘7%,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
舊傷復發醫療費計算公式: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分級比例×(平均預期壽命-企業清算時工傷職工年齡),其中平均預期壽命與清算時年齡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計算。
3.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有關規定清算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醫療保險費首先以清算時傷殘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當地單位繳費比例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齡;再以清算時當地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上年實際支出水平為標準清繳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
4.工傷職工本人要求實行工傷待遇一次性清算的,其清算項目和標準,按照《實施意見》中對五至六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補償標準執行。
(三)七至十級工傷人員待遇費用清算項目標準
1.在職的工傷人員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條例》和《實施意見》規定的七至十級傷殘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補償標準清算。
2.已退休的工傷人員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直接支付給退休人員。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費用清算標準
供養親屬為子女的,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清算到18周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為基數,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已超過平均預期壽命的按5年清算。
供養親屬自愿一次領取撫恤金待遇的,供養親屬為子女的,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計算至18周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其他供養親屬,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清算20年,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清算年限相應減少1年,扣減后的年限低于5年的,按5年計算。同時終止其工傷保險關系。
(五)一至六級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需住院應由企業負擔的交通、食宿、護理等費用,按照清算時工傷人員傷殘等級和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比例進行清算,一級傷殘7%,二級傷殘6%,三級傷殘5%,四級傷殘4%,五級、六級傷殘3%,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
六、“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費用的籌集和管理
(一)“老工傷”人員待遇的資金籌集。尚未改制、破產或改制、破產未終結的由企業承擔;已經改制、破產的企業在工傷保險基金結余部分中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負責解決。
(二)“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費用的管理。由企業或清算組清算撥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欠費和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應當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清算撥付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費分別并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七、本意見從發布之日起施行。依法撤銷、注銷、關閉、改制和破產的企業工傷人員的待遇問題,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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