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應發工資、實發工資、繳費工資、應稅工資
作者:閆翠榮 來源:www.injury.com.cn 發布時間:2011-02-15 16:11:00 瀏覽量:
辨析“應發工資”“實發工資”“繳費工資”“納稅工資”
一、應發工資
應發工資,顧名思義,即根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應當得到的工資待遇。根據1990年1月1日實施《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以下部分總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此《規定》后面的五至十條對以上六部分做了明確且詳細的規定。如果我們將部分行業或者崗位實行的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概括為基本工資的話,那么我們可以將應發工資列一個公式:
應發工資=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缺勤或礦工造成的工資或者獎金減少的部分。
二、實發工資
實發工資,即勞動者應當實際得到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需要明確的是,實發工資并不等于應發工資,因為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的規定,單位可以代扣、代繳法律規定中規定的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我們也可以列如下公式表示實發工資: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住院公積金—應繳個人所得稅
適用范圍:如計算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三、繳費工資
繳費工資,這個詞是在繳納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時用到的,此處以《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例,說明繳費工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此處,我們將這個“工資總額”稱為繳費工資。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的規定,可推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資總額”是《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工資總額”減去勞動者因缺勤或者曠工等而失去的工資以及獎金,即,本文所稱的應發工資。故此,我們可以作出如下結論:繳費工資應當等于應發工資。
四、應稅工資
應稅工資是在《個人所得稅法》上的說法,即勞動報酬在扣除免稅項目后的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的部分。
而此處提到的“勞動報酬”,即應當是應發工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發工資中所有的組成項目,都在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范圍之內。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故,勞動者個人應當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是在免稅范圍內的。
然而,我國對勞動者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有起征點的規定的,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征額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綜上,我們可得目前的納稅工資應為:
納稅工資=應發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中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住房公積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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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翠榮
201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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