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誰支付?
案情簡介
吳某于2007年9月應聘至某碳素公司從事裝出爐工作,該公司依法為吳某繳納了工傷等社會保險費。2009年1 1月24日,吳某在工作時右腳被重物砸傷,201 0年4月8日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因工負傷,2010年5月27日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2011年1月底,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因吳某不愿與公司續簽,雙方終止勞動合同。現雙方就勞動關系解除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誰支付產生爭議,吳某請求仲裁委依法裁決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爭議焦點
《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前已認定的工傷,現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該由誰支付?
案例分析
由于新修改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未對201 1年1月1日前已經認定的工傷中有關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工傷待遇的支付主體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仲裁庭存在兩種迥然不同的處理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吳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依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吳某與公司勞動合同終止時,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經施行,理應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故吳某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中規定,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后本決定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據此,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對象是其施行后被認定工傷的職工,吳某是施行前被認定為工傷,故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按原規定由公司支付。
筆者認為,國務院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主要目的是針對原工傷保險制度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修正,使現有的工傷保險制度得到不斷地改進和完善。至于職工工傷待遇,一直以來均遵循按工傷認定當時的有效規定的標準享受相應待遇。對于此次修訂后《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時間,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作出規定:本條例施行后本決定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由此闡明了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適用對象僅為此條例施行后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對《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前已認定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雖未作直接明確表述,但已間接確認了對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已認定的工傷職工不適用新規定,應按工傷認定當時的有效規定執行。現若將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被認定工傷的職工納入新規定執行,不僅會造成工傷待遇賠付管理秩序的混亂,而且也有悖于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具體到本案,吳某是2009年11月24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2010年4月8日被認定為因工負傷并鑒定為八級傷殘,2011年1月31日與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因此,吳某工傷待遇中有關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部分,按照工傷認定時當時的有效規定,應由碳素公司支付。
作者 戴軍章
單位 江蘇省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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