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某和乙某是山東省濟寧市某機械制造廠的職工。2011年8月30日正常上班,工作時間為上午7點至11點,下午2點至6點。甲、乙于上午8點1 5左右停機一同去廁所,從廁所回來途經車間西進入車間。在車間西門的南側新安裝了一臺噴砂機,甲某出于好奇,提議與乙某一起去看噴砂機。看完噴砂機返回工作崗位時,乙某按正常路線先回到了工作崗位,而甲某沒按正常的返回路線行走,而是在堆在地面上的塑料管上行走,覺得這樣好玩、刺激。當他在塑料管上蹦跳行走時,突然滑倒摔在塑料管上,造成右腿摔傷。該過程被廠區安裝的攝像機拍攝。摔傷后甲某自己懊惱地說:“早知道要出事,就不去轉彎看噴砂機,也不從塑料管子上走了。”甲某受傷后,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受到的傷害,應認定為工傷,于是向工傷認定部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認定其為工傷。
工傷認定部門受理甲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確認了上述事實。工傷認定部門認為,甲某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受傷,但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他是在返回工作崗位的途中玩耍不小心自己摔傷的,與單位的工作行為沒有關聯。故對甲某作出了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甲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笈議機關經過審理,認為工傷認定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一規定是對工傷概念的最基本含義,即“工傷”是由于工作引起的傷害所作出的概括,是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一種最基本情形。根據該項規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的三大條件,其中尤以工作原因最為重要。傷害雖然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但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不能認定為工傷;傷害表面上可能不太符合正常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要求,但確系工作原因所致,也可能要認定為工傷。
在本案中,甲某所受傷害,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條件毫無疑問是具備的,因此其能否認定為工傷的關鍵是,該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如果甲某如廁后,直接回工作崗位的途中滑倒或者拌倒摔傷,認定其為工傷是無疑的。工作時間如廁,是人的生理需要,有些用人單位在如廁時間上規定的十分苛刻,有的限制為5分鐘,有的限制為10分鐘,超過時間的要從工資中扣錢,這是嚴重侵犯職工權益的表現。職工從廁所回工作崗位,這是工作所必須,該“途中”是不可或缺的。職工在該途中受傷,非因自己故意或重大過錯所致,宜認為系因工作原因所致。
而在本案中,甲某并非正常如廁后返回工作途中,寬松一點來說,其因好奇觀看噴砂機后及時返回工作崗位也可認定,一點點的好奇心并不會導致傷害,無需求全責備。但甲某在看完噴砂機后又在堆積的塑料管上蹦跳行走,而一般人都知道,這樣的行走方式是有一定的危險性,可能會導致傷害,甲某放任自己的“冒險”行為,并因此導致傷害,其主觀上是有重大過錯的。甲某此蹦跳行走,非其工作所必須,也不是工作必要的或可能的組成部分,應當認為與工作無關。由此導致的傷害就不宜認定為是因工作原因所致。
要注意的是,這里的重大過錯是有意義的,同時與工傷認定遵循“無過失原則”并不矛盾。甲某在這里的重大過錯,有助于確定其行為屬于工作還是不屬于工作。如果甲某不是在塑料管上行走,而是正常在塑料管旁邊的地上行走,因塑料管倒塌而砸傷,則其沒有錯誤,行為不存在不當,用人單位則有過錯,應認定其傷害系因用人單位原因所致,符合工作原因條件。
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職工應嚴格地自覺地遵守、執行。諸如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打鬧、玩耍、在工作場所從事危險活動,這是不敬業的表現,既是對單位不負責任,也是對本人不負責任,應戒之。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lunwen/3583.html
上一篇:以“應得工資”來計發工傷保險待遇
下一篇:原工作單位注銷,工傷認定能受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