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是正確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的關鍵,本律師結合司法實踐對上下班途中,淺析如下:
第一、何為“上下班途中”?
《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上下班途中”并未給出法律概念。學理上的“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指職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工作單位和住處的合理路徑之中。
“住處”的理解也不應局限于勞動者經常居住或固定的處所。比如:職工下班后回父母家看望生病的父母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也應認定為工傷。職工下班后回不同城市的另一處住所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也應認定為工傷。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復》(2008年8月22日,【2008】行他字第2號)給予了確認。
第二、理解“上下班途中”需要參考的因素。
1、上下班的時間界點。
上下班時間的界點問題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確定。用人單位制定作息時間關系到勞動者起身利益。因此,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合法,否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就不能作為裁判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規定什么時間上班,什么時間下班需要通過規章制度來確立,同時該規章制度必須要經過合法制定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2、合理路徑
“合理路徑”的理解應當根據個案作出全面、正確、客觀的理解,而不局限于慣常的、固定的、唯一的、單位指定的、最近的路徑。
比如:職工從住處到單位有多條路線選擇,職工選擇哪一條路徑都是為了到單位上班或者回家,這樣都是可以的。在理解和認定“合理路徑”時應當結合住處與單位的距離、路況條件、交通工具類型、交通擁堵情況、天氣情況、偶然性事件的發生等因素綜合、全面、客觀、正確的理解。
3、合理時間
合理時間的理解應當參考勞動者住處和單位之間的距離、勞動者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狀況、天氣狀況、路況條件等因素來綜合認定,不能局限于一個固定時間段。
在理解“合理時間”的時候應當注意例外的情形。比如:職工下班途中去接孩子、去菜市場買菜等先從事生活必須事務后再回家。這個時間段也應理解為合理時間內。另如:職工下班后同學聚會、去健身等從事非生活必須事務后再回家的情形就不能認定為合理時間了。
第三、職工應注意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難以認定工傷的情形。
實踐中,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有些情形是難以認定工傷的。比如: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職工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職工下班后先從事其他非工作關系事務或者從事非生活必須事務后再回家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情形等。
綜上:在實踐中正確理解“上下班途中”對工傷認定工作至關重要,也是處理是否為工傷問題的一個關鍵。生活千奇百態,法律不能包羅萬象。因此,在執法的過程中應當嚴格執法的同時,正確、全面、客觀的理解立法本意,從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的角度正確適用法律規定。
以上由石家莊市工傷職業病法律援助與研究工作站王勝利律師原創,供交流學習。歡迎轉載,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www.wnpump.cn
王勝利——律師
二零一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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