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照勞動法的規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指定的工作并獲取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但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服從其管理、安排,用人單位按時發放工資、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應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通達公司
王某于2009年8月起在通達公司從事保安工作。2011年1月18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王某領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770元。 2011年10月10日18時40分,案外人李某駕駛中型貨車,在變更車道時,與在另一車道內正常行使的王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相撞,致使王某受傷。在本次事故中,案外人李某負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王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重慶市江津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通達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2年5月10日,仲裁委認為雙方對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1月18日存在勞動關系沒有異議,因而予以確認,但認為 2011年1月19日至2011年10月10日期間的勞動關系因王某證據不充分,而不予認定,遂裁決王某與通達公司在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1月1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服遂起訴來院,要求確認2011年2月至2011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另查明,2011年3月14日至2011年10月18日,王某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儲蓄對帳單,每月中旬轉入1300元左右,代碼名稱為:工資,2011年11月16日433元;2011年5月,通達公司通過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某等19人發放2011年4月的工資,王某的工資是1300元。
【裁判】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通達公司雙方雖于2011年1月18日解除勞動合同,但從王某銀行儲蓄對帳單及證人證言可以認定,王某從2011年2月至10月一直在通達公司處上班,且每月中旬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領取上月的工資,2011年4月的工資表更清楚的載明通達公司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給王某發放工資,且工資固定、發放周期連續性,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王某從事通達公司安排的保安工作,服從其管理,獲取勞動報酬,因此,可以認定王某、通達公司雙方于2011年1月18日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現王某要求確認2011年2月至2011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通達公司辯稱,2011年1月18日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2012年2月后支付的工資系勞務費,不是勞動關系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王某與通達公司在2011年2月至2011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宣判后,被告通達公司不服,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王某與通達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原告王某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原、被告雖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但解除勞動合同后,王某從2011年2月至10月一直在通達公司上班,且每月中旬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領取上月的工資,且工資固定、發放周期連續性,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應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一、解除勞動合同后支付的是工資而非勞務費
勞務合同關系,約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即勞務費),勞動者可自主安排勞動內容,不受支付報酬一方的管理,僅服從需要于合同約定的勞務事項。而在本案中,解除勞動合同后,原告(勞動者)作為被告(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在其內部勞動規則的約束下,根據用人單位需要進行了勞動,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比如工作證、工作服等)。原告受被告管理,服從其安排,其獲得的報酬是工資而非勞務費。
二、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三個要件
首先,主體資格是確認雙方形成勞動關系的前提。王某與通達公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其次,發放工資是雙方形成勞動關系的重要特征。王某從2011年2月至10月一直在通達公司處上班,且每月中旬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領取上月的工資,且工資固定、發放周期連續性,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最后,管理是雙方形成勞動關系的關鍵。王某從事通達公司安排的保安工作,服從其管理,其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從而獲取勞動報酬。綜上,雙方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三個要件。因此,可以認定王某、通達公司雙方于2011年1月18日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三、解除勞動合同后可形成新的事實勞動關系
2011年1月18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王某領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770元。是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的表示及行為。但此后,原告王某繼續在通達公司從事原工作,通達公司不但沒有通知王某離職,反而按時發放工資直至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雖沒有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但應視為雙方重新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為避免類似案件的出現,勞動者應注意妥善保存好相關證據或材料,如個人的工作證、工作服、工資單據、員工集體照片等,一旦雙方發生訴訟,可為勞動者合法維權提供有力的證明。(來源:江津區法院,www.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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