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勞動者陳某于2010年5月7日入職某管業有限公司,從事機械維修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公司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2012年2月25日,因其他工作人員操作失誤,致使陳某右腳被機械擠壓受傷。后陳某被認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7級。
2013年5月,陳某向公司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2013年6月,工傷保險機構將陳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劃入管業有限公司賬戶。陳某得知后,要求公司給付其應享受的上述待遇,追索未果。隨后,陳某申請仲裁。
在仲裁審理過程中,該公司認為,陳某要求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理范圍,應駁回陳某的請求。
【仲裁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陳某的仲裁請求。
【焦點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工傷保險機構將陳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給用人單位,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能否受理?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能受理。從本案爭議原因分析,由于工傷保險機構將陳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給該管業有限公司,在支付渠道上不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直接造成陳某未得到工傷保險待遇,其賠償主體不是該公司,而是工傷保險機構。因此,陳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其申請的主體對象不適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受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理由是: 《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 《貫徹 〈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有關規定》中并沒有明確結算方式。本案產生爭議的原因,是由于該公司未將工傷保險機構核定的待遇支付給陳某,直接侵害了陳某的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第54條規定: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案例評析】
筆者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就本案而言,該公司不應認為,工傷保險機構將陳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劃入其賬戶,就意味著由其支配。從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來看,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級至10級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此三項一次性補助金,無論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還是用人單位支付的,都屬于勞動者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能侵占或拒付。可見,陳某的申請請求,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第54條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作者單位:山東省嘉祥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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