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開辦了一個沖壓鑄件廠,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陳某于2010年4月14日開始到李某開辦的沖壓鑄件廠從事操作沖床沖壓工件工作。同年5月16日18時左右,陳某在操作沖床沖壓工作時,右手被沖壓機壓傷,導致右手食指末節部分離斷。事發后,陳某被送至某縣中醫院進行門診治療,第二天到一私人診所進行門診治療,共治療17天。李某支付了醫療費。陳某要求李某賠償傷殘等有關費用未果,遂向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委托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陳某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陳某作出“陳某致殘為拾級,無護理依賴”的鑒定結論。陳某花費鑒定費522元,交通費60元。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定李某向陳某支付仲裁期間生活費和一次性賠償金等費用25807元。李某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分歧】
對該案的處理,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不屬勞動爭議糾紛,而屬個人臨時雇請勞務關系,應當按照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屬于勞動爭議糾紛,由于李某所辦工廠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李某雇請陳某屬非法用工,李某應依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賠償陳某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陳某在李某開辦的沖壓鑄件廠從事操作沖床沖壓工件工作,為李某提供勞動,李某支付勞動報酬,陳某應屬李某單位的職工。由于李某所辦工廠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李某雇請陳某屬非法用工,李某應依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的規定一次性賠償陳某的各項經濟損失,包括受到事故傷害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
由于本案陳某無護理依賴且未住院治療,故本案治療期間的費用不存在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僅為生活費、勞動能力鑒定費、交通費。根據《湖南省職工工傷、職業病鑒定前醫療期間試行標準》規定,食指或者其它指離斷醫療期時間為28-56天。陳某遭受事故傷害導致食指末節離斷,其停工留薪期可確定為1.5個月。李某應支付陳某醫療期間的生活費為1868元/月×1.5月=2820元。由于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的時間為2011年1月17日,故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應確定為2010年度。陳某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2010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2423元,結合陳某拾級傷殘的情況,故李某應支付陳某一次性賠償金為22423元/年×1=22423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五條(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的規定,李某應當支付陳某停工留薪期生活費2802元,勞動能力鑒定費522元,交通費60元,一次性賠償金22423元,共計人民幣25807元。(作者單位:湖南省邵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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