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雷某經人介紹找到丁某,稱其需要雇請人將舊板房拆除并移至另一地安裝,雷某支付勞動報酬。丁某同意后邀請自己的哥哥丁某某夫婦及自己的妻子胡某一起做并領取報酬。胡某在安裝過程中受傷,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將雷某訴至法院。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胡某與雷某之間屬于何種法律關系,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胡某是按雷某要求拆除、搬運、安裝舊板房,以獲得報酬,兩者之間是雇傭關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丁某按雷某要求將舊板房包拆、包運、包安裝到指定地點,丁某和雷某之間形成承攬關系。丁某和胡某之間形成雇傭關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法律關系。雇傭關系是勞動者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的法律關系,其目的在于提供勞務。承攬和雇傭的主要區別在于承攬關系的獨立性,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和承攬人之間是獨立的。雇傭關系中一方只提供勞務,并服從給付報酬一方的監督和管理,提供勞務者和給付報酬者是從屬、支配和被支配的關系。
本案中,雷某和丁某約定,丁某將舊板房包拆除、包搬運、包安裝到指定地點,雷某一次性給付報酬。丁某承接后,自行組織勞力,運用自己的拆除、搬運和安裝工具,向雷某交付工作成果,雷某和丁某之間形成承攬關系。胡某是受曾某之邀一起工作,曾某領取報酬后給予胡某勞動報酬,符合雇傭關系的特征,胡某和曾某之間形成雇傭勞務關系。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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