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江西數名礦工在一家鎢礦企業從事風鉆、爆破、運礦等工作多年期間,鎢礦企業從未與他們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更未參加養老、醫療、工傷等任何的社會保險。近年,由于礦業市場經濟不景氣,鎢砂砂價嚴重下降,鎢礦企業經濟效益低下。企業老板不再安排他們工作,把他們打發回家了。
聽說老鄉進行塵肺病維權,了解了塵肺病的嚴重后果,經得老鄉介紹,聯系了我,并介紹了上述情況。雖然,這些礦工離礦時間不長,但是由于多年在鎢礦從事塵肺作業,十之八九已經患得塵肺病,只是未做職業病健康體檢,還不知道自己身體損害狀況而已。然而,根據礦工介紹的情況,即便他們進行體檢,查得自己身體患上了疑似職業病,由于沒有任何可以證明自己工作經歷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等證明材料,維權仍無從下手。
【維權探究】
面臨困境,我詢問曠工是否辦理證件、發放證件、簽訂合同、工作證等更多的工作細節,希望能夠從中找到切入點,進一步探求可以證明勞動關系(職業史)的相關證據材料。當被問及是否參加其他如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時,幾名礦工眼前一亮,說:“聽老板說過,安監局要求鎢礦每年繳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且,老板把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作為用工成本,在給礦工按量計薪時,在砂價中扣除了保險費。”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或許是一個可以確定礦工職業史,進而切入職業病維權的第一步。于是,查詢相關材料方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礦山企業為職工投保的以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為理賠條件的一種商業保險,是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在高危行業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國發〔2006〕23號)的一項重要政策,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也是《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強制性規定,也是各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前置條件之一。
【調查開展】
既然屬于商業保險,我決定從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入手進行調查;既然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前置條件,也可以從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管部門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入手。根據《關于實施全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這些曠工所在鎢礦是在南昌市人保財險公司辦理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我撥通人保財險的客服電話95518,根據提示輸入了幾名礦工的身份證信息,被告知并沒有查到相關的投保信息。但是,客服人員同時提示對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時對于職工的信息可能保存在保單中,建議我們到當地營業廳查詢。
我們前往人保財險江西分公司理賠中心咨詢,客服人員告訴我們安全責任保險投保人、被保險人均是鎢礦企業,職工無權查詢。前往江西省保險行業協會及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均被答復職工個人無權查詢參保信息。此路不通,只能另尋他路。
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是行政機關機關履行行政管理只能的一種行為。礦工的保險信息屬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我們以此為由向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了解礦工的參保信息,監察一隊工作人員接待了我們,并留下了礦工的身份信息,等待答復。次日下午,接到安監局電話答復,經查,并沒有這些曠工的參保信息。
【張士謙律師分析】
從制度建立的目的來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是強化安全事故風險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強安全生產意識,防范事故發生,促進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減輕各級政府在事故發生后的救助負擔,保持社會穩定。可見,突出了事故風險管控、減輕政府的救助負擔,其出發點并沒有在保障或提高職工的權益保障上。
從具體操作上,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企業一方,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沒有獲得企業授權,職工也無法獲得保險合同的相關信息。
從多家保險公司推出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條款來看,其針對的是安全生產事故。然而,根據我們國家建立起來的制度,職工罹患職業病是不包括在安全生產事故內的。也就是說,即便企業為員工參加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職工患職業病后,并不能因此而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企業職工不會因為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增加權益保障或提高補償標準,寄希望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只是徒然。
原創:張士謙律師 轉載請注明出處 工傷法律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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