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一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民告官”案有了結果,先行支付款扣劃到位——
“沉睡”的社保法條被“喚醒”
河北工人報訊(記者周斐)2019年1月14日,備受關注的“河北工傷先行支付第一案”終于有了結果,邱某發生工傷后8年多,于當日收到了人民法院的工傷保險待遇執行款37萬余元。至此,河北省也邁出了落實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重要一步。
2014年1月11日,本報刊發報道《“工傷先行支付”河北第一案開庭》,這是我省第一起工傷先行支付“民告官”案件。隨后,本報記者就這一案件進行深入報道。當年2月10日,稿件《“民告官”案有望喚醒“被冬眠”的法律》在本報刊發,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2010年6月,剛大學畢業的邱某在石家莊市某旅行社找到了一份導游工作。7月16日,在帶團出游返回的路上,他所乘坐的旅游大巴車與一輛拉煤大貨車追尾,導致年僅23歲的邱某失去了左腿。
2011年12月,他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經鑒定為四級傷殘。由于用人單位沒有為邱某參加工傷保險,且在其維權過程中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邱某拿到勝訴的判決書,卻無法獲賠應得的工傷待遇。邱某于2013年11月6日向橋西區社保局提交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書》,橋西區社保局拒絕支付。
無奈,邱某提起訴訟,歷經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并且申請了強制執行。
據邱某案件代理律師張士謙介紹: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即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且拒絕支付工傷待遇的,工傷保險基金向勞動者墊付。2011年7月1日,生效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以此,確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然而,由于工傷保險基金安全保障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追償機制,工傷保險基金墊付工傷保險待遇這一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制度遲遲未能落地。《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由此淪為“睡美人條款”。
張士謙律師說,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未繳納工傷保險費,卻由工傷保險基金墊付工傷保險待遇,勢必會給工傷保險基金安全帶來一定的沖擊。所以,普及拓寬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嚴格執法、建立強力有效的追償機制,才是工傷保險基金穩定落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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