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派遣工發生工傷事故、患職業病時,因其是在用工單位工作時發生的,但與用工單位并不存在勞動關系,而與之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務派遣公司又不是實際用工單位,所以就會出現兩家單位相互推諉,誰都不愿出面向勞動部門申請認定工傷,進而造成派遣工的合法權益受損。
典型案例
安保員被打傷右眼 申請工傷遭推諉
2011年4月的一天,李新在工作時被人打傷右眼,致眼球破裂。經過一個多月的住院救治,最后仍然沒有保住眼睛,導致右眼失明,后經鑒定,其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重傷。
按照法律規定,在工作中受傷可以申請認定工傷,但李新在申請認定時卻遇到了麻煩,他在一家安保單位工作,可勞動合同卻是由這家單位指定的勞務派遣中心跟他簽訂的。
在勞務派遣合同條款中,雙方約定“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但在由誰出面申請工傷認定時,兩家單位產生了分歧:勞務派遣中心認為李新是在工作時受傷的,理應由安保單位申請;安保單位每年有安全生產指標,若發生工傷事故會影響企業評優,所以他們不愿為李新申報工傷。
遭到兩東家相互推諉,右眼失明的李新只好申請法律援助。經過法援律師多次做工作,聯系安保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出面進行協調,他們才終于達成共識:由勞務派遣中心申報工傷,安保單位支付各種費用。目前,李新已順利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拿到了各種補償和賠償。
記者調查
在發生工傷的勞務派遣工中,李新是幸運的,雖然遲了一些,但最終還是被認定了工傷、享受到了工傷保險待遇。同樣受工傷的楊先生就沒那么幸運了。勞務派遣公司跟他簽訂勞動合同后,把他安排到一家加工廠工作。
2013年初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左腳被砸傷,后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并鑒定為8級傷殘,在賠償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相互推脫,不得已,他只好聘請律師打官司。
與派遣工發生工傷申報、鑒定比較難相比,異地派遣工遭遇工傷事故,解決時更會遇到難題,農民工小劉上班時摔傷,因為他是與外地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社保費在外地繳納,而他本人卻在北京的用工單位上班,為工傷認定和理賠的事往返兩地跑了多趟,至今都沒結果。
除工傷外,派遣工發生職業病同樣會遭到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互相推諉。1997年,老王到機械廠做了一名電焊工。
2011年1月,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未做過任何體檢。
又過了兩個月,一家施工公司招聘他為電焊工,入職后讓他跟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
不久,老王總感到胸痛、氣短,經常咳嗽,而且咳出黑色粘痰。經醫院檢查,診斷為電焊工塵肺病一期。
按規定,患上職業病可申請工傷,但用工單位某施工公司認為:“你上班時間這么短不可能得職業病,肯定是在以前單位得的,得由他們負責。”原單位機械廠不認賬:“你離開時身體好好的,得職業病跟我們沒關系。”
最后老王被推到勞務派遣公司,但該公司明知自己已跟他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但他們就是不管。
后來老王請了律師,勞務派遣公司才不得不幫他進行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但卻要求老王、施工公司簽訂三方協議,證明勞務派遣公司做這些事“純屬服務性的幫忙,相關的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及之后產生的一切待遇問題與勞務派遣公司無關,而且該公司概不支付任何費用。”
得知老王患上職業病后,施工公司當即把他退回到勞務派遣公司。2013年3月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務派遣公司也與他終止了勞動合同。
調查中,記者發現,派遣工發生工傷、患上職業病后,實際用工單位就會將其退回到勞務派遣公司,而后者也會與這些派遣工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職業病認定難 受傷害多遭辭退
律師分析
派遣工工傷職業病 兩東家都應擔責
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徐嚴嚴律師介紹,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患職業病時,不僅有申請認定的時效問題,還面臨及時救治等現實情況。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拒絕申請認定時,派遣工可在有效期內向工會組織反映情況,由其代為申報;或者個人、近親屬到勞動部門直接申請。待鑒定結論出來后,再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派遣工因工傷、職業病而產生的損失。無論勞務派遣公司及用工單位是否為派遣工繳納工傷保險、在何地繳納,都會由兩單位先行賠償。
針對異地派遣的特殊情況,徐律師建議這類被派遣的勞動者,一旦發生工傷、職業病或其他勞動權益被侵害的情況,可以選擇在發生工傷的所在地、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或者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的任何一個地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徐嚴嚴律師建議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協議中要明確約定什么情況由誰擔責。不過,不管雙方勞務派遣協議如何約定,對于派遣工來說,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都應該對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收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收位為共同被告”。可見,派遣工發生工傷、患職業病時,即使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相互推卸責任,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若因發生工傷、患職業病被辭退,派遣工同樣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源:中國青年網,www.wnpump.cn整理)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news/5317.html
上一篇: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待遇銜接的法理分析
下一篇:清潔工下班猝死廠門口,人社局認定不算工傷,法院判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