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上調2016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作者: 來源:中國江蘇網 發布時間:2016-10-27 11:46:00 瀏覽量:
經省人社廳、財政廳批復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起,泰州市上調全市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
此次調整是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03號令《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精神,按照全市城鎮非私營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地區社會保險平均繳費基數及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進行測算,統籌考慮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綜合平衡確定調整政策。
根據文件規定,我市2016年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增長7%進行調整;對生活護理費調整實行同等級同標準,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放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
為進一步體現保障待遇的公平性,我市對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設置了最低調整標準。市區(含高港區)傷殘津貼(不含退休后補差津貼)調整不低于17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不低于60元,姜堰區參照執行;其余各市傷殘津貼(不含退休后補差津貼)調整不低于13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不低于50元。
此外,對未享受養老金調整待遇的2016年7月1日達到70周歲以上、75周歲以上、80周歲以上的工傷人員分別每人每月增發30元、40元、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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