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甘肅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363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蘭州新區安監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2017〕16號)要求,增強用人單位的守法誠信意識,促進用人單位依法規范用工,更好維護廣大農民工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甘肅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018年9月10日
甘肅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加強對拖欠工資違法失信用人單位的懲戒,維護廣大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人社部《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以下簡稱拖欠工資“黑名單”),是指違反工資文付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存在本細則第六條所列拖欠工資情形的用人單位及個人。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用人單位,包括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企業單位等組織。本細則所稱個人,包括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和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個人。
第四條 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實行“誰執法,誰認定,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拖欠工資 “黑名單”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范.圍負責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季度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的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二章規范內容
第六條 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 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具體為:行為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八千元(含)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六萬元(含)以上的;
(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 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七條 “黑名單”信息收集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通過書面審查、日常巡視檢查、舉報投訴查處、專項執法檢查等方式獲取。
第三章監督和著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用人單位或個人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聽取其陳迷和申辨意見。核準無誤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
第九條 被告知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 有權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告知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陳述、申辮。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5個工作日前,應當將列入的信息報告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鈿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 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米購、 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 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二條 拖欠工資“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一)用人單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第六條規定情形的,由作出列 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于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決定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
(三)用人單位未改正違法行為,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
(四)在列入期間再次發生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
(五)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再次發生第六條規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2年。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正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將用人單位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應當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甘肅” 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任意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被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的,相關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即行終止。
第四章 公布方式
第十六條 列入“黑名單”的甩人單位或個人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部門門戶網站、“信用 甘肅”網站、“信用中囯”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上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 列入“黑名單”決定應當列明用人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姓名、統一信用代碼、注冊地址或實際經營地址、列入事由、作出決定機關、權利救濟期限和途徑。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列入“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公布“黑名單”的人社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一)認為公布信息與事實不符的;
(二)其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異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反饋異議申請人。
第二十條 對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的異議,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核實成立的,負責查處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黑名 單”公布內容予以更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黑名單”‘公布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公布的信息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備。上一級人力資游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擬公布的“黑名單”信 息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有權以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名義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9月11曰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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