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后,起訴該起車禍的侵權人,還能獲得賠償嗎?12月3日,記者從廬江縣人民法院了解到,該法院最新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近日,合肥中院作出二審裁定,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的,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仍有權請求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賠償損失。
2022年1月12日,張某駕駛電動車在下班途中與劉某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某和張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經鑒定,張某一處傷情構成十級傷殘,一處傷情構成九級傷殘。
劉某某駕駛的小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200萬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張某系某公司員工,事故發生后向公司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在認定工傷后,2022年9月,張某獲得工傷保險賠償。
2023年3月,雙方就侵權賠償事宜協商無果,張某訴至廬江縣人民法院,要求劉某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按責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9萬余元。保險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提出異議,辯稱張某已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部分,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廬江法院經審查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相關責任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陔p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經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但就受害人遭受的醫療損失部分,工傷保險待遇已經支付的醫療費,受害人不得向侵權人主張重復賠償。
張某某主張的醫療費已扣減工傷保險待遇報銷部分,對該項主張法院予以支持。對張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張某有充足證據佐證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理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廬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先行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某經濟損失,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賠償張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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