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被撞致殘,受工傷的教師王京(化名)起訴要求肇事外賣員及其公司賠償包括誤工費在內的各項損失,但對方拒賠,認為王老師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停工留薪期工資,不該獲得“雙賠”。記者12日從北京一中院獲悉,最終法院判決此案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事發當日,外賣員趙力(化名)在校園內騎行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通過十字路口時,恰逢王老師下班途中騎自行車由西向南行駛。監控視頻顯示:事故發生前,趙力在駕駛過程中長時間使用手機接單,因趙力車速過快且未注意避讓,致使在通過路口后撞擊王老師自行車左后側,王老師因此受傷倒地。事故發生后,王老師被送醫治療,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80天。后王老師經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
訴訟中,王老師要求趙力及其公司賠償包括誤工費在內的各項損失。趙力及其公司則辯稱王老師已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資,不應再支持其誤工費主張,否則構成“雙倍”賠償。
因第三人侵權造成職工工傷的案件,往往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誤工費能否兼得問題。停工留薪期,一般是指勞動者在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等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并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間。《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停工留薪期規定主要涉及第33條、第39條第二款,其中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在此基礎上,各地通過出臺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操作辦法,如《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另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2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可見,針對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有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通過相反解釋可得出結論,即除了醫療費用外,其他損失具“雙賠”的依據。
根據在案事實,王老師因傷構成工傷,對誤工費,因不屬于法律規定不得“雙賠”的醫療費用,故法院認為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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