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后,企業還需要向職工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嗎?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烏魯木齊某酒店向伊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6萬余元。
2017年6月21日,伊某到烏魯木齊某酒店從事服務員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19年5月4日,伊某在工作中受傷,后經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烏魯木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2020年12月17日,烏魯木齊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支付伊某工傷保險金44064.42元。
2023年3月15日,伊某向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酒店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0.6萬余元等事項,仲裁委員會支持了伊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請求。烏魯木齊某酒店不服裁決,向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烏魯木齊某酒店認為,伊某從2023年1月23日開始曠工,酒店在伊某具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不應當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審法院認為,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法院判決酒店向伊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6萬余元。
烏魯木齊某酒店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是對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而給予的補救和補償,它不應受勞動關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響。酒店以伊某曠工,存在嚴重過錯,不應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最終,二審法院駁回酒店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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