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主張職業病侵權賠償獲支持
法院指出,職業病勞動者可索賠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差額部分
勞動者被確診為職業病并認定為工傷,獲工傷保險賠償后能否向單位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彌補超出工傷保險待遇外的損失呢?近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則案例,工傷職工龔強(化名)獲工傷保險賠償后將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公司對其所患職業病承擔人身侵權賠償責任,其訴求得到法院支持。
記者了解到,龔強自2002年起入職珠海市某管樁公司,從事攪拌控制工作,在工作中接觸粉塵。2021年,他被診斷為患塵肺病,人社局認定為工傷。獲工傷保險賠償后,龔強將公司訴至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主張公司對其所患職業病承擔人身侵權賠償責任,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74萬余元。
斗門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對龔強所患職業病負全部責任,判令其向該職工支付殘疾賠償金差額、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47萬余元。公司不服,上訴至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司認為,其已履行職業病防治義務,不應對龔強患病負全責。另外,殘疾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等項目已被工傷保險待遇覆蓋,職工已獲相應賠償,因同一損害獲得重復賠償有違損失“填平”原則。
珠海中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所提交證據不能證明其在日常生產中已經嚴格落實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亦未能舉證證明龔強在勞動過程中有疏于防范等情形,公司應對龔強所患職業病負全部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罹患職業病的病人在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不足以填補其人身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侵權損害賠償要求。法院認為,本案中,龔強因患職業病而遭受的人身傷害損失,未能通過工傷保險待遇得到填平,有權就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主張權利。珠海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較于一般工傷,職業病所帶來的長期潛在危害更加嚴重且隱蔽。勞動者患上職業病后,除了面臨健康風險外,還可能因失去勞動能力而陷入生活困境。”珠海中院法官管文超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單純依靠工傷保險待遇難以完全彌補勞動者的損失。從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我國法律將人身損害賠償作為工傷賠償的補充,職業病勞動者可就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的差額部分主張賠償。
管文超提醒,用人單位要嚴格落實職業衛生標準,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等,從源頭上減少職業病的發生,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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