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1年5月26日進入蒙陰縣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1200元。2011年8月15日上午10時許,楊某在工作時右胳膊不慎被機器擠壓挫傷。工作期間,該公司未為楊某參加工傷保險。2011年9月,該公司因經營不善,與同行業的另外一家公司合并。2011年9月29月,楊某被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后經臨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9級傷殘。楊某找到合并后的新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相關的工傷待遇。新公司稱,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拒絕支付相關工傷待遇。楊某遂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合并后的新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第43條、第62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9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9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5條規定,工傷職工被鑒定為9級傷殘的,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7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12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案中,原公司未為楊某參加工傷保險,楊某發生工傷后,合并后的新公司理應支付相關工傷待遇。合并后的新公司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支付相關工傷待遇是錯誤的。仲裁委裁決:合并后的新公司支付楊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共計70080元。
山東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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