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劍閣縣武連鎮的張先武與其他4名同鄉的維權路仍無定數。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首起塵肺病索賠案,在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法院以超過法定勞動仲裁期限為由,駁回了張先武等5名塵肺病患者的請求——確認他與石嘴山市天城工貿有限公司之間,從2008年11月24日至今存在勞動關系。敗訴意味著張先武等人的工傷認定無法繼續進行,沒有工傷認定就無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就不能獲得工傷待遇,更無法向企業提出賠償。
張先武等人正在申請再審。
忽視權益保障
2002年2月,張先武等人經人介紹,到浙江天臺振興挖掘隊從事爆破工作。2008年11月,浙江天臺振興挖掘隊注冊成立了石嘴山市天城工貿有限公司。張先武等人繼續在天城公司從事爆破工作,一年可以掙到兩萬多元工資,對于從貧困山區來的農民工來說,這在當時算是“高工資”了。因為工資高,所以即使公司沒有跟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他們也不在乎。以至于在遮天蔽日的粉塵環境下工作,公司沒有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和防塵措施一事,他們也沒有放在心上。
2010年1月,張先武和許多工友因身體不適等原因,相繼離開天城公司。在回鄉務農期間,跟張先武一起在天城公司打工的工友相繼病死,張先武此時才第一次聽到“塵肺病”這個詞。而此時,張先武身上的病癥也開始顯露。張先武先后到劍閣縣疾控中心、四川華西醫院等醫院檢查,均被診斷為矽肺三期。
2012年6月,張先武和幾個同鄉到所在地政府反映情況。有關部門迅速組建了由律師和政府工作人員組成的臨時小組。同年7月,一行人從四川趕往寧夏石嘴山市申請確認勞動關系。張先武等人被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駁回仲裁請求。不服仲裁結果的農民工們向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訴訟維權
2012年10月22日,張先武等人的案子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合并審理。
張先武訴稱,在天城公司工作期間,雙方每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合同由老板掌控,至今沒有提供,使他無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他請求法院“確認和天城公司從2008年11月24日至今存在勞動關系”。
天城公司辯稱,公司不存在掌握勞動合同的事實,因為雙方之間“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雖然從2002年2月起,張先武在其前身即浙江天臺振興挖掘隊工作至2011年1月,但該公司是在2008年11月24日才登記注冊成立,此前屬于個體戶,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而2010年1月,張先武主動離職后再未返回該公司,也未提出保留事實勞動關系的要求,此行為事實上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武雖無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天城公司每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但被告在庭審中承認其與原告從2008年11月24日至2011年1月存在勞動關系。同時,為確認勞動關系而提起的訴訟屬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支持了張先武要求確認在此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這一判決對張先武和他的工友們來說,可謂是看到了維權路上的些許希望。
二審駁回訴求
一審法院宣判后,天城公司不服,上訴至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3月22日,此案開庭。審理中,天城公司認為,張先武等人是2010年1月完成了當年度的工作任務并結清勞動報酬后自行離開公司,即便認為用人單位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也應當在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間主張權利,但其卻是在2012年7月才主張,顯然超過法定時效。請求駁回張先武在一審時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張先武自認于2010年1月離開天城公司,并當庭陳述其在離開天城公司時口頭通知天城公司因患職業病需停工治療。但張先武在離開天城公司后,天城公司未給其發放工資,也沒有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且天城公司認為雙方已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因此,自2010年1月起,張先武就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即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張先武等人直到2012年7月才提起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定仲裁時效期限。5月13日,二審法院下達判決:法院支持了天城公司的上訴理由,撤銷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法院的民事判決。
據了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其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界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常常成為爭論的焦點。
長期幫助塵肺農民工維權的律師王勝利認為,職業病具有潛伏期,如果簡單的等同于其他勞動爭議,受仲裁時效限制,則有失公允。目前,張先武等人正在申請再審。(來源:法制日報,www.wnpump.cn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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