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歲的葛先生受雇于鄭州一家勞務派遣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2月份葛先生被公司派遣到某物業服務公司從事安全員工作,工作期間盡職盡責。
2011年12月4日,工作中的葛先生為阻止外來人員尋釁滋事,不幸被打傷左眼,眼球被摘除,事后經鑒定構成五級傷殘。致殘后的葛先生一方面申請工傷認定,一方面希望在勞動合同到期解除后,勞務公司能支付自己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萬余元。不想,公司不僅未支付葛先生一分錢,還將他告上了法庭,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保安忠于職守不幸被打瞎左眼
“我才40多歲,就瞎了一只眼,為了今后的生活,我希望法院能支持我的請求。”法庭上,拿著一摞病歷和證據材料的葛先生情緒激動,聲音有些哽咽。葛先生說,他老家在商丘睢縣,2011年2月19日,他與鄭州一家勞務派遣管理有限公司簽下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并由公司為他代繳社會保險。入職后不久,葛先生便被公司派遣到某物業服務公司從事安全員的工作。“實際上我就是保安,負責維護小區內的治安秩序。”葛先生說,他工作認真負責,任勞任怨,物業公司對他評價不錯。
可惜好景不長,2011年12月4日,一外來人員進入葛先生工作的小區尋釁滋事,葛先生見狀上前制止,不料對方不僅不聽勸阻,還對葛先生拳腳相向,廝打中,葛先生左眼被打傷,鮮血直流。
事發后,葛先生先后被送往河南省人民醫院和鄭州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卻終因傷勢過重,左眼球被摘除。2012年12月7日,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葛先生作出傷殘五級的勞動能力鑒定。
得到工傷認定,要求殘疾補助,卻遭質疑被告上法庭
由于是在工作中忠于職守導致受傷致殘,2012年2月10日,經葛先生申請,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葛先生所受傷害為工傷,葛先生和所屬的勞務公司均未對此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雖然享受了工傷待遇,但葛先生仍對自己的將來有些擔心。2013年4月份,他又向鄭州市中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勞務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支付自己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月26日,中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葛先生的請求,裁決勞務公司支付葛先生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5858元。
不料裁決作出沒幾天,公司不樂意了,他們一紙訴狀,將葛先生起訴到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要求判決自己不予支付這筆補助金。
公司表示,他們對葛先生在工作中左眼受傷致殘,后被認定為工傷的事實沒有異議,但他們說,葛先生受傷前便患有眼疾,工傷只是導致眼球摘除的直接原因,眼疾才是根本原因。葛先生的眼疾與其致殘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未進行鑒定,因此,不能以此為標準判定由公司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償金。
此外,公司還認為,葛先生未明確要求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他們不應支付其解除勞動關系后才享有的工傷待遇。且葛先生致殘系第三人造成,根據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暫行辦法規定,葛先生應先取得民事賠償,賠償數額低于工傷待遇時,公司再根據實際情況補足差額。
得知自己成為被告,葛先生十分憤怒,更無法認可公司提出的理由,他表示自己既然已經被認定工傷致殘,且勞務公司對此沒有異議,那么自己就應該依法享受工傷待遇,他堅持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自己165858元的補助金。
法律有明確規定,傷殘職工權益被依法保障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葛先生在仲裁期間已明確提出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且雙方的勞動合同于2013年2月18日已經到期,而雙方并未續簽,因此,葛先生與勞務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按照規定,公司應向葛先生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而對公司提出的葛先生致殘眼疾才是根本原因,法院認為,雖然勞務公司對于關聯性持有異議,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工傷認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也未在法定期限內對五級傷殘鑒定結論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并且,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傷殘鑒定表均是在雙方一致申請下作出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認可。
至于勞務公司提出葛先生應先取得民事賠償,不足部分公司再行補足的理由,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對于葛先生因工傷產生的相關費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進行支付;對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故勞務公司主張應先取得民事賠償、后才能由社保機構或單位補足差額的辯解,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7月3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勞務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葛先生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5858元。(來源:大河網,www.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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