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是寧波某電子公司員工,2012年1月17日,李某上班工作時右手無名指不慎被壓傷,有關部門確認其為工傷,十級傷殘。同年4月27日,李某趁車間無人,盜取了公司合金模具兩塊。10天后,當李某再次行竊準備攜帶贓物走出公司大門時被查獲。經鑒定,贓物價值2980元,此后,李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2年11月24日,李某向鄞州區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并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精神損失費共計6萬余元。同年底,勞動部門作出裁決,寧波某電子公司應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共3萬余元,駁回其他仲裁請求。電子公司認為李某是因盜竊公司財物被判刑,雙方的勞動關系因此解除,其要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公司無需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因此,訴至鄞州法院。
近日,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原告某電子公司向被告李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3.2萬余元。
[說法]
根據有關規定,職工遭遇工傷事故,除存在喪失享受待遇條件、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拒絕治療等法定情形外,均可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因為,被認定為工傷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職工,其再次就業的能力、范圍均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其傷情有可能發生變化或復發需要接受進一步的救治,所以只要存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的事實,用人單位均需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李某因盜竊企業財產,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他已經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受了相應的法律后果,企業因此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他不能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但與此同時,李某依法仍應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勞動合同與工傷賠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某電子公司主張的無需支付李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主張,于法無據,不能成立。(來源:中國青年網,www.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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