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傷后借用他人身份證件就醫,導致無法認定工傷,李某將其所在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及因無法認定工傷而發生的工傷待遇損失近20萬元。
李某稱,前不久,他在工作中被軋面機軋傷左手拇指。當日至醫院就診。但在辦理住院手續時,公司陪同人員擅自使用了同事張某的身份證件為其辦理入院手續,導致他在醫院住院期間病歷均顯示為張某姓名,進而無法被認定工傷。因此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雖認可李某在工作中受傷,但表示在醫院就醫時,是李某未帶身份證且不記得身份證號碼,所以為盡快就醫,才在征得李某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了張某的身份證為其辦理住院手續。因此,并非是公司的原因導致李某在醫院的住院病歷患者姓名與本人不符,也并非是公司的原因導致李某工傷申報手續遇阻礙,所以公司無需支付李某的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及因無法做工傷認定而發生的工傷待遇損失。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受傷職工在被社會保險(放心保)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工傷后,方可依據工傷保險政策享受相關工傷待遇,故工傷認定結論為工傷待遇核算的程序前提。現李某因故尚未被認定為工傷,故李某要求公司比照工傷標準向其支付相關款項及待遇損失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身份證及身份證號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表示,身份證件的使用代表著身份證所有人的特定民事行為,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身份證件一經出租、出借,將會帶來諸多難以預料的法律風險。
身份證出租人、出借人可能會為實際使用人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實際使用人,因實際身份與登記的身份證件不符,在辦理理賠、工傷申請、醫療費用報銷等民事活動時,亦會面臨難以舉證的法律風險。
在就醫過程中,使用了他人身份證件,其行為一方面有違身份證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給其自身后續的訴訟維權行為帶來了不利影響。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應嚴格遵守身份證的相關規定,在身份證件的使用方面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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