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離職三年后被查出患有塵肺病,于是向“老東家”佛山某潔具公司要求工傷賠償。但潔具公司在調查后發現,這三年間王先生還在其他公司工作過,塵肺病究竟是在哪一家公司患上的,一時間懸疑叢生。而后高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先生屬工傷后,潔具公司將人社局告上了法庭。昨日,佛山中院向媒體通報稱,經一審、二審,法院最終維持了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書。
案情:離職三年查出塵肺病
2004年,王先生進入涉案潔具公司從事注漿工作,至2008年12月辭職,在離職前沒有做體檢。
離職3年后的2011年11月30日,王先生經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陶工塵肺一期。關鍵是,王先生在發病前還在潮州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短暫工作過,而且事隔三年,潔具公司不承認王先生的塵肺病與他們有關。
2012年3月8日,王先生向潔具公司所在地高明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王先生患陶工塵肺病是工傷。潔具公司不服,向高明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高明區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被告的工傷認定。潔具公司仍舊不滿認定結果,于是一紙訴狀將高明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
焦點1、離職三年是否還能起訴?
潔具公司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患職業病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對于離職后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并沒有明文規定。而且按照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廣東省工傷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職工在離開職業病發生單位兩年內,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反言之,超過兩年的,應當不予受理。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潔具公司所提出的《通知》只是規范性文件,《工傷保險條例》是行政法規,在法律法規的適用上,行政法規優先于規范性文件。
法院進一步解釋稱,職業病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慢性職業病特別是塵肺病潛伏期長,具有明顯的隱匿性和遲發性特點。如果對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后一定期限內發病,其工傷申請才能受理進行一個限定,無疑會將很大一部分的職業病患者擋在了工傷保險的大門外,勢必使其本人及家庭今后的生活陷入巨大的困境中,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原意。
焦點2、是在哪家公司患上的病?
作為原告的潔具公司還認為,王先生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故意隱瞞了其離開原告后到另一家公司工作的事實,以致人社局作出認定時未能查清案件的事實。為了證明王先生曾在另一家公司工作過,潔具公司在訴訟中申請法院向銀行調查第三人王先生與潮州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工資發放的情況,銀行后提供協助查詢回執,顯示王先生的銀行卡從2010年11月到2011年3月有固定的金額存入。
法院認為,從法院依原告的申請所調取的證據來看,王先生在離開潔具公司后確實到另一家公司工作過,但工作時間較短,而王先生在潔具公司處工作將近5年時間,并且在離職時潔具公司并沒有為王先生進行離崗前的體檢,因此在沒有證據表明王先生所患的職業病與潔具公司無關的情況下,高明人社局以潔具公司作為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無不妥。
綜上理由,經佛山市高明區法院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判決,維持了高明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書。(來源:廣州日報,www.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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