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系因用工單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單位存在過錯的,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用工單位不存在任何過錯的,應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賠償,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單位追償,依據雙方簽訂的協議處理。
案例
梁某為A勞務派遣公司員工,2015年10月被派遣到B公司從事保潔工作,2015年12月1日,梁某在樓梯口踩空后摔傷,導致右跟骨前緣骨折,經當地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傷殘。因梁某受傷時A勞務派遣公司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雙方對工傷賠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梁某認為其為A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B公司工作的員工,因此,其發生工傷事故理應由A、B公司承擔責任,便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A勞務派遣公司與B公司支付全部工傷保險待遇共計7萬余元。
B公司訴稱:與A勞務派遣公司簽訂《承包服務合同》,該合同對服務費用的明細作了詳細的約定,費用中包含勞務派遣人員的社保費用,但梁某受傷時,A勞務派遣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此外,《承包服務合同》還約定了由A勞務派遣公司負責服務人員的工傷補償等事宜,因此,在梁某未能提供我司在其受傷過程中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梁某的相應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A勞務派遣公司承擔。
最終,仲裁委裁決梁某要求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
《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已作了明確的劃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則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對于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應由勞務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承擔責任作出更具體的規定: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綜上可知,被派遣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系因用工單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單位存在過錯的,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用工單位不存在任何過錯的,應由勞動派遣單位承擔工傷賠償,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單位追償,依據雙方簽訂的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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