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某系某輕型汽車公司的員工,上班時間為8:30。每天早上7:30,張某出發(fā)去上班途中會繞道看望、照顧其88歲的母親余某,然后再去上班。某日,張某同往常一樣駕駛二輪電動車從家出發(fā)買好早點去看望母親時,從側面來了一輛電動車與其相撞,導致張某傷害。經(jīng)交警隊認定張某承擔本次事故同等責任。后張某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張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觀點分歧
對于張某能否構成工傷,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不能構成工傷,張某受傷的該路程不屬于其上班的合理路線范圍,且不在合理的上班時間內(nèi),其情形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構成工傷。雖然張某上班繞行了一段路,但其是為照顧年邁的母親,而且經(jīng)常性的這樣走,也就成了張某上下班的合理路線,其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官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線路的上下班途中;”。由此可知,合理的上下班線路,并非唯一固定的必經(jīng)路線,也不限于最短路線或者用人單位指定的路線,只要職工為了上下班,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線上,都應屬于“上下班途中”。另贍養(yǎng)老人是每位兒女應盡的義務,亦是我國的傳統(tǒng)美德。本案中,張某與其母親余某是在不同的地方居住的,張某為照顧年老母親長期在去上班途中送生活用品給其母親后,再從母親家出發(fā)去單位上班。故張某的該行為屬于其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因此,不能就此將該行為歸入不合理繞道的范疇,也不能就此否定其上班途中的屬性,故張某去其母親家再上班所行使路線屬合理路線。
“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指的是,在確定合理的行駛路線后,從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合理時間。衡量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用人單位考勤規(guī)定的上下班時間,諸如加班及因合理事由而引起的延誤、提前等情形,也應當在“合理時間”的考慮之列。本案中,張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從其居住地出發(fā)到其母親家再到工作單位,大致需用時40分鐘左右。某輕型汽車公司規(guī)定的上午上班時間為8點30分,張某為在去上班途中看望、照顧母親余某提前近1小時的時間從其居住地出發(fā),其系出于工作考慮,且其提前出發(fā)上班時間與一般的社會生活經(jīng)驗并不相悖,故原告7點30出發(fā)上班屬上班合理時間。
綜上,張某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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