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上下班途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并不當然構成工傷,應綜合事故發生因素準確認定勞動者對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
基本案情
葉某系太倉某公司職工,2014年7月15日7時16分許,其駕駛電動自行車在上班途中摔倒,太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南郊中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書院路由東向西行至人民路路口西側公交車站,遇風掀起雨衣,遮擋視線,車輛與非機動車道左側路牙發生碰撞,致其倒地受傷,電動自行車受損。”后經診斷葉某左肩關節脫位并大結節骨折、臂叢損傷。
葉某向太倉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未獲支持,遂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葉某是否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葉某發生單方交通事故主要系風雨外力因素所致,其對單方交通事故不負主要責任,判決支持葉某訴訟請求。太倉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葉某在天氣惡劣的情況下駕駛電動自行車,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導致受傷,太倉市人社局認定其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并無不當,改判駁回葉某訴訟請求。檢察機關抗訴認為,本案事故系風掀起雨衣、雨衣遮擋視線、車輛碰撞公交站臺延伸路牙三重因素綜合所致,葉某對此不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再審認為,上下班途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并非當然構成工傷。葉某在風雨中騎行電動車應盡小心謹慎注意義務,在風大雨大的情況下其未采取停車整理雨衣或推行電動車等避險措施,而選擇繼續騎行,因風掀起雨衣遮擋其視線,致其電動車撞到非機動車道路路牙,引發單方交通事故。該起事故并非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而系其主要過失所致,遂再審判決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在勞工保護日趨完善、勞動監察日趨嚴格的新時代用工環境下,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成為工傷認定的主要情形之一。
通常情況下,交通管理部門會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以明晰交通事故各方責任,但在單方交通事故中,因不存在事故相對方,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不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而只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書,以客觀載明事故發生情況。
對于此類單方交通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成為實踐中較為常見的難點,而問題的關鍵,則是勞動者是否對單方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不能一概而論,應綜合考量導致事故發生的各方因素和各種證據,特別是綜合審查天氣、道路等客觀因素以及職工是否謹慎注意等主觀因素,審慎認定職工是否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本案判決有效厘清了單方交通事故中職工責任的認定問題,對類案處理有較好的指導作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亦將本案作為單方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工傷的典型案例在全國予以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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