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在路上遭遇交通事故,攀枝花的劉先生向鹽邊縣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但鹽邊縣人社局認為,劉先生發生的交通事故無論從時間和路線都不符合下班途中的要件,其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劉先生不服,將人社局告上法庭。
近日,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工傷爭議案例。經鹽邊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先生在訴訟階段陳述是回女兒的家。鹽邊縣人社局作出行政決定時,他提交的申請書載明其所要回的是紅格鎮金沙村小洼組。他并非是在回其居住地合理路線上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事故:
男子下班后路上被撞傷 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
49歲的劉先生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鹽邊縣。2012年8月,劉先生與攀枝花某某礦產品有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主要從事鉗工工作,公司為他繳納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
劉先生稱,2020年3月24日早上,他在公司結束夜班工作并參加班前會議后,騎自己的摩托車離開公司,回住所地鹽邊縣紅格鎮金沙村小洼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其經過路線為新九鎮、益民村道、S310線、巴拉河口、一立公司路口。
劉先生回家途經新九加油站、益民加油站,從正常回家路線繞行100米至300米左右即可加油,但其并未停留加油,在直行通過一立公司路口時,被龔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碰撞,造成劉先生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劉先生被送到攀鋼集團總醫院治療22天出院,診斷為右膝內側半月板前角損傷、右膝外側半月板前角挫傷等。鹽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龔某某負全部責任,劉先生無責任。
2020年8月31日,劉先生向鹽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鹽邊縣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劉先生在回家必經之路以外的地方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
人社局:
事故地點并非其回家必經之路 時間和路線不符下班途中要件
為何不予認定工傷?鹽邊縣人社局的理由是,劉先生的家在鹽邊縣紅格鎮金沙村小洼組,交通事故地點不是其回家的必經之路。“平常下班路線是從公司經過螞蟥溝、益民鄉或者紅格鎮、S310到達巴拉河、鲊石村道,最后到達小洼組自己的家。事故當天從公司經過螞蟥溝、紅格鎮、S310線到達巴拉河,再到出事地點一立公司路口。”
鹽邊縣人社局還表示,劉先生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不在其合理的時間內。他上班地點到家約27公里,騎摩托車約40分鐘,而他從8點10分離開公司,到家應該是8點50分左右,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9點50分,不是合理的時間。同時,他到三堆子加油站加油不符合常理。他回家的路線上有3個加油站,即新九加油站、紅格加油站和新民加油站。如果其發現摩托車沒油,沿途的3個加油站都是可以加油的,他提出到三堆子加油站去加油發生交通事故的理由不符合常理。
因此,鹽邊縣人社局認為,劉先生發生的交通事故無論從時間和路線都不符合下班途中的要件,其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對此,劉先生不服。2021年2月24日,他向鹽邊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
男子訴訟請求被駁回 法院:并非在回居住地合理路線上
攀枝花市鹽邊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先生在其簽名提交給被告的《工傷認定申請表》載明,他回家是指回紅格鎮金沙村小洼組。其戶籍及家庭住址均為紅格鎮金沙村小洼組。劉先生在訴訟階段陳述是回金江女兒的家。而鹽邊縣人社局作出行政決定時,他提交的申請書載明其所要回的是紅格鎮金沙村小洼組。
法院認為,“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更是劉先生申請工傷認定中應當遵守的義務。在沒有充分證據推翻劉先生工傷認定申請書自述事實的情況下,法院對其訴訟階段相反的陳述不予采信。綜上,法院確認劉先生“回家”是回小洼組。
“下班途中,主要是指以回家吃飯、休息、與家人團聚為目的,從工作場所到達居住地的途中。三堆子加油站并不在劉先生回其住所地‘小洼組’的路線上,劉先生并非是在回其居住地合理路線上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法院認為,鹽邊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劉先生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近日,該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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