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2016年8月袁某某進入江蘇某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工作,2019年7月在作業時摔下受傷,當日送醫診斷為胸腰椎骨折伴不全癱。2020年4月30日,徐州市銅山人社局認定屬于工傷,8月由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七級傷殘無生活自理障礙。
某公司對鑒定結論不服,申請復核鑒定,經復核鑒定袁某某傷殘標準為七級傷殘無護理依賴。某公司又以不服工傷決定為由,提起行政復議,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政府作出了維持工傷認定的決定,某公司不服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2020年11月12日徐州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2021年1月12日,某公司又上訴至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求。同年3月11日徐州市中級人民經過開庭審理,認定原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于某公司態度消極,雙方一直未就工傷等相關賠償事宜達成一致。
【援助經過】
袁某某于2021年3月31日至銅山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因袁某某系農民工,銅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請后及時開通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除免予經濟困難審查外,安排專人負責接待、咨詢和辦理援助手續,當天受理并當天指派法律工作者承辦此案。承辦人接受指派后,及時與袁某某電話聯系,向其了解案發經過、案件相關事實情況,告知其訴訟風險,及時開展相關調查取證工作。
固定相關證據后,第一時間起草法律文書于2021年4月6日向徐州市銅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與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袁某某停工留薪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護理費、經濟補償金等各項費用。
2021年6月15日,徐州市銅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雙方主要爭議焦點為:一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是否解除勞動關系;二是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停工留薪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護理費、經濟補償金等各項費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而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結合上述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本案承辦人向仲裁庭闡述了代理意見和觀點,并向仲裁庭提交了工傷認定書、傷殘鑒定結論通知書、出院記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證據,對袁某某的相關訴求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據理力爭,最終,仲裁庭采納了承辦人的觀點并依法作出裁決某公司向申請人袁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間、護理費、鑒定費等共計270255.33元的決定。
【法援律師點評】
本案系典型的工傷保險爭議案,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的賠償責任作出了明確詳細的規定。在人社部門依法調查取證認定工傷的事實面前,某公司卻一再消極應對,利用法律賦予的程序權利,不服決定、申請復核、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上訴,將該案拖入兩年的“拉鋸戰”中,不僅嚴重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更是對家庭經濟極其困難的申請人身體和心理造成了二次傷害。申請人急需賠償款用于治療和康復身體,法律援助承辦人一邊安撫申請人焦躁的情緒,一邊盡最大努力以最快的速度爭取早日結案,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爭取利益最大化。在確鑿的證據及事實面前,某公司的辯解顯得蒼白無力,仲裁委員依法作出上述裁決。
作者單位:徐州市銅山區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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