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吳某和周某同為某公司職工,2020年8月3日17時30分許,吳某在公司車間處理貨車車底工作期間,坐在小型貨車尾部抽煙時,因周某與其開玩笑,突然啟動車輛,致使吳某從車上摔下受傷,經診斷,為左跟腱開放性斷裂。2021年7月15日,吳向人社局提出其本人的工傷認定申請。2021年9月24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吳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某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其《工傷認定決定書》。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在申請工傷時提交的診斷證明書及住院病歷、證人證言等材料,與人社局調查內容及監控視頻,能夠證實事發時在工作場所內仍有其他工人在從事相關工作,且吳某受傷時并未離開工作場所和具體工作的相應位置,人社局據此認定吳某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事實清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以及第八條的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吳某所受傷害是否系案外人所致不影響其工傷性質的認定,因此,某公司認為吳某不屬于工傷的主張不能成立。人社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對于某公司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關于工作時間的認定,《工傷保險條例》未作明確的規定,應視實際情況予以認定,不應機械適用用人單位提供的上下班時間。應基于用人單位制定的上下班時間,結合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情況進行確定。勞動者在上班前或下班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和收尾工作的時間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關于工作原因,勞動者在工作間隙稍事休息,或者利用短暫的時間進行飲水、抽煙等活動,是勞動者正常的生理、生活需要,未阻斷工作的連續性,應當認定為仍在工作中,期間受到事故傷害仍應當認為系在工作中受到傷害。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10818.html
上一篇:工傷死亡職工的侄女能否提起確認勞動關系之訴?
下一篇:履行職務時受到暴力傷害一般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