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賠償協議存在重大誤解的,可依法予以撤銷
作者: 來源:揚州中院 發布時間:2022-07-29 22:01:00 瀏覽量:
【基本案情】
蔡某系某建設公司職工。2019年8月,蔡某不幸工亡。同年8月12日,建設公司、蔡某父母簽訂《工亡賠償協議》一份,約定建設公司向蔡某父母賠付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合計142萬元,建設公司負責蔡某工傷和商業保險的理賠。嗣后,蔡某父母獲悉建設公司獲賠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83萬元以及商業保險金80萬元,合計163萬元。
【訴訟請求】
撤銷《工亡賠償協議》。
【裁判結果】
支持蔡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工亡賠償協議》是否構成重大誤解。本案中,商業保險理賠金額對于蔡某父母的判斷具有重大影響,是雙方簽訂《工亡賠償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業保險系公司投保,合同由公司持有,在公司未披露具體保險金額的情況下,會影響蔡某父母的正確判斷。法院認為,《工亡賠償協議》是蔡某父母基于對商業保險金額存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簽訂,蔡某父母有權申請撤銷。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勞動者因工死亡,涉及工傷保險待遇和意外傷害險的理賠。工傷保險待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意外傷害險系用人單位投保,用人單位應向工亡親屬披露商業險的具體內容。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公司刻意隱瞞商業保險理賠金額,意圖從勞動者工亡賠償中獲益,違反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原則,有違社會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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