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轉包的用工單位雖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但仍應承擔相應工傷保險責任
作者: 來源:北京二中院 發布時間:2023-05-04 09:00:00 瀏覽量:
2023.4.26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布會。
案例三:違法轉包的用工單位雖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但仍應承擔相應工傷保險責任
某建筑工程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將其承包的項目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劉某,劉某雇傭張某到項目工地從事焊接工作。后張某在工地工作時受傷。經人社部門認定,張某構成工傷及傷殘六級。張某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建筑工程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現張某已被認定為工傷,建筑工程公司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案件典型意義:本案系較為典型的用工單位違法轉包導致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案件。在這類案件中,所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本單位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勞動者系由上述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公司或個人招錄,故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時用工單位仍然應當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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